《道德经》行为金融解析之74:民常畏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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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08-11 15:20:14http://blog.hexun.com/images/icon_del.g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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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
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
若使民常畏死,而为奇者,吾得执而杀之,孰敢?
向使民常畏死,常有司杀者杀。夫代司杀者杀,是代大匠靳,夫代大匠靳,希有不伤其手矣。
直译:
百姓没有没有活路死都不怕,还有杀戮威胁他们有用吗?
如果百姓还有活路就会怕死,如果还有胡作非为、逆天犯法者,把他抓来杀掉,还有谁敢违法乱纪呢?
如果百姓有活路都怕死,对待违法犯罪者也应由专门的司法机构执行诛杀行为。如果管治者用行政机关替代司法机构执法杀人,犹如行政高官去砍伐木材,行政官员错位行动去代替木匠去砍伐,少有不伤到自己手指的。
对比:
本章重点讲了三点:一是管治者要无为而治,不要将百姓逼上绝路,否则就会官逼民反;二是只有给百姓生活出路,才能推行以法治国;三是以法治国的核心是管治者自己清静守法,不能越位干预法律。
引伸:
“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贪生怕死,中国有句古话,讲“好死不如懒活”,表明中国人对生命的重视。但是,如果百姓已经生不如死时,死亡的威胁的边际效用就失去威力了。如果管治者自见自贵,但百姓吃不饱穿不暖,饥寒交迫,就不会再怕“权威”的压力了。如果管治者还不自觉,还勇敢地搞一些寡恩薄义的政策,违反执政三宝,百姓只能以死博命,拿生命为赌注,这时候死刑威慑同已经没有作用。因此,威胁管治大位的“大威”可以说是管治者自己造成的,是有为而治,是与民争利、是对功名利禄的过分执著而引发的。为此,老子指出:“民之饥,以其上食税之多,是以饥。民之难治,以其上之有为,是以难治。民之轻死,以其上求生之厚,是以轻死”(七十五章),“民不畏威”(七十二章)和“民不畏死”的责任在上面,是管治出了问题,是管治者与民争利“狎(狭)其所居,压其所生”而搞苛捐杂税,是管治者“敢为天下先”与民争权的结果。老子认为政府的威信是建立在信的基础上的,是放权让利,是为民创造安全保障的环境后开成的权力品牌。如果权力机关建立了公正公平公开让权放利的信用品牌,百姓就会有一个很滋润的活路,就会畏威,就会畏死。在对理想政府的理论追求上,在追求和谐社会的理论探索上,老子反复提出了政府权力边界收缩论:“太上,下知有之;其次,亲而誉之;其次,畏之;其次,侮之。信不足焉,有不信焉”(十七章)“信”政府基础,如果百姓不信政府,老子认为春秋时期是诸侯国政府自己不够诚信的结果。只要政府是真心实意地为老百姓的利益创造平安公正公平的环境与服务,老百姓自然信任政府,自然敬畏政府的权威,自然如孩子信任父母一样信任政府。
“若使民常畏死,而为奇者,吾得执而杀之,孰敢?”
国家强力威慑对象是违背社会社会公正公平作恶者,保证绝大多数人安全地过上正常生活。因此,创造“民常畏死”的社会环境是惩罚罪犯的前提,“民常畏死”是因为百姓有活路,有前景,有希望。要让百姓有活路有希望有前景有尊严地生活,首先是要在权力边界上进行自我约束或者自我收缩,将行政、司法、军事权力重点放在社会保障、灾害救济、司法公正、国家安全上,对于社会经济生活伦理领域的事业,由社会自组织自我运行,给予百姓自立自主自强自富的环境与空间。因此,运用老子的执政三宝,以慈爱之心爱护百姓的权利,自我约束权力边界充分放权让利,让百姓的创造性充分发挥而不干预百姓的生产生活,就会团结百分之九十九以上的人民群众,就会让绝对多数的百姓安居乐业,因此就会形成守法百姓与极少数违法罪犯之间的“隔离墙”,如果司法机会公正执法,就会打击罪犯的嚣张气焰,就会用很少的执法成本维护社会稳定。执法成本下降,也是少收税的前提,少收税,事实上是为天下百姓让利。老子认为,如果政权建立在清静守法的基础上,建立在满足老百姓“甘其食,美其服,安其居,乐其俗”的基础上,绝大多数百姓都会“畏死”。但是,大道圆圆,大成若缺,光明中存在黑暗,任何社会都存在有极少数异人即“为奇者”,这些人好逸恶劳,企图不劳而获,从破坏公正公平安全的社会秩序中获取高额回报。他们人数少,但和破坏力大。惩罚社会公正秩序的破坏者,是政府存在的理由,也是政府的责任,只有严惩(诛杀)少数罪大恶极的作恶者,才能保障大多数人享有安全安定的生产与生活条件。
“向使民常畏死,常有司杀者杀。夫代司杀者杀,是代大匠靳,夫代大匠靳,希有不伤其手矣”
,老子虽然没有提出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分立的明确概念,但他明确提出了不能用行政权力干预司法的独立性,防止由于行政干预导致司法显失公正公平的原则。在国泰民安,百姓安居乐业,少有犯罪行为时,只有司法机构才有权处置执行有关诛杀罪犯的权力。老子明确反对行政代替司法导致的量罪标准失度、导致的司法独立性丧失,导致的大道之“信”混乱的结局。因为“道生之,德畜之,物形之,势成之。是以万物莫不尊道而贵德”(五十一章),无论行政,还是司法,都得遵守大道的规范。
老子认为,行政干预司法,会让司法失去其常态即公正与公平,“其事好还”,大道是“负阴而抱阳”,对待“罪犯”如果失去公正与公平,就会将罪犯的打击宽松化或者扩大化,就会对待百姓失去公正与公平。权力边界对待社会对百姓如果混淆而无约束,就会导致失道的行为成为“常态”,社会失去规范而“民不畏死”,互相杀戮就会成为社会的现象,百姓一旦尝到通过杀戮而实现“置之死地而后生”味道,就会“民不畏威和民不畏死”,“取天下”的形势就会形成。因此,为了不伤管治者的“手”,不丧管治者的“命”,不失去管治者的“位”,请诚实地执行老子的执政三宝,爱护百姓、让利百姓、“以百姓之心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