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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连载------《菏泽广播电视报》2014年12月25日52期连载《装修甲醛超标,清除、重装、赔偿》

(2014-12-27 13:29:11)
标签:

案例

专栏连载

合同说法

分类: 创业课堂

专栏连载------《菏泽广播电视报》2014年12月25日52期连载《装修甲醛超标,清除、重装、赔偿》

专栏连载------《菏泽广播电视报》2014年12月25日52期连载《装修甲醛超标,清除、重装、赔偿》

装修甲醛超标,清除、重装、赔偿

案情回放

韩某与某装修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装修合同,以装修公司包工包料的形式,对自己的楼房进行装修。合同上约定装修公司负责选购材料,但所购的材料必需经韩某察看,韩某验收通过后方可投入使用。工程完工后,韩某发现房间内长期有刺鼻气味,遂请检验机构进行检测,原来是装修材料所含甲醛严重超标造成的。韩某要求某装修公司清除异味,并赔偿自己的损失。装修公司认为材料都是韩某验收通过的,装修材料出现的质量问题和造成的损害后果应当由韩某自行负责,拒绝整改和赔偿。双方协商不成,韩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某装修公司予以清除污染源,并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法理解析

这是一起承揽合同类的房屋装修合同纠纷。

本案,当事人双方在装修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装修工程的质量标准,但根据合同目的,装修后的房屋至少应当具备包括空气条件在内的居住条件。而装修公司所使用的装修材料挥发的甲醛气体严重超标,使韩某的房屋无法正常地居住和使用,这样的装修质量显然没有达到符合装修合同目的的质量标准。因此,可以认定某装修公司的装修工作存在质量瑕疵。

韩某庭装修的作人,是一名普通的消费者,在对某装修公司购置的装修材料进行验收时,仅能尽到一般的注意义务,即进行外观质量上的把关,但装修公司作为装修工作的承揽人,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应当对其交付的工作成果承担产品质量瑕疵担保责任,即应保证装修后的房屋具备包括空气条件在内的正常居住条件。《合同法》第262条规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29条规定:“装修人委托企业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装修人可以委托有资格的检测单位对空气质量进行检测。检测不合格的,装饰装修企业应当返工,并由责任人承担相应损失。”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承揽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形式主要有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工作成果有轻微瑕疵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进行修理,使工作成果符合质量标准;工作成果有严重瑕疵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重做;工作成果有瑕疵,但定作人同意利用的,可以按质论价,减少报酬;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标准,给定作人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定作人有权要求承揽人赔偿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在本案中,装修公司交付的装修工作成果由于装修材料释放的甲醛气体严重超标,存在严重的质量缺陷,房屋无法正常地居住使用,给韩某造成了财产损失,韩某不仅可以要求某装修公司重新装修,还可以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某公司作为装修工程的承揽人,还应当对装修材料存在的质!缺陷承担产品质量侵权责任。产品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即在产品存在质量缺陷并造成损害的情况下,由产品的制造者和销售者承担的责任。

      本案中,韩某在起诉时认为:装修公司在为其住房装修的过程中使用的材料引起室内甲醛严重超标,无法正常居住,给自己造成了财产损失和精神痛苦,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某装修公司清除污染源,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装修公司不仅应当清除污染源,重新装修,还应当承担因其装修工作存在质量缺陷而给韩某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                         (和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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