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连载------《菏泽广播电视报》2014年12月25日52期连载《装修甲醛超标,清除、重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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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甲醛超标,清除、重装、赔偿
案情回放
韩某与某装修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装修合同,以装修公司包工包料的形式,对自己的楼房进行装修。合同上约定:某装修公司负责选购材料,但所购的材料必需经韩某察看,韩某验收通过后方可投入使用。工程完工后,韩某发现房间内长期有刺鼻气味,遂请检验机构进行检测,原来是装修材料所含甲醛严重超标造成的。韩某要求某装修公司清除异味,并赔偿自己的损失。装修公司认为材料都是韩某验收通过的,装修材料出现的质量问题和造成的损害后果应当由韩某自行负责,拒绝整改和赔偿。双方协商不成,韩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某装修公司予以清除污染源,并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这是一起承揽合同类的房屋装修合同纠纷。
在本案中,当事人双方在装修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装修工程的质量标准,但根据合同目的,装修后的房屋至少应当具备包括空气条件在内的居住条件。而某装修公司所使用的装修材料挥发的甲醛气体严重超标,使韩某的房屋无法正常地居住和使用,这样的装修质量显然没有达到符合装修合同目的的质量标准。因此,可以认定某装修公司的装修工作存在质量瑕疵。
韩某作为家庭装修的定作人,是一名普通的消费者,在对某装修公司购置的装修材料进行验收时,仅能尽到一般的注意义务,即进行外观质量上的把关,但某装修公司作为装修工作的承揽人,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应当对其交付的工作成果承担产品质量瑕疵担保责任,即应保证装修后的房屋具备包括空气条件在内的正常居住条件。《合同法》第262条规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29条规定:“装修人委托企业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装修人可以委托有资格的检测单位对空气质量进行检测。检测不合格的,装饰装修企业应当返工,并由责任人承担相应损失。”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承揽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形式主要有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工作成果有轻微瑕疵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进行修理,使工作成果符合质量标准;工作成果有严重瑕疵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重做;工作成果有瑕疵,但定作人同意利用的,可以按质论价,减少报酬;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标准,给定作人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定作人有权要求承揽人赔偿因此而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