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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连载------《菏泽广播电视报》2014年12月11日50期连载《无偿保管被盗,宾馆赔不赔车>>

(2014-12-16 17:49:46)
标签:

合同说法

案例

分类: 世界纵横
专栏连载------《菏泽广播电视报》2014年12月11日50期连载《无偿保管被盗,宾馆赔不赔车>>

专栏连载------《菏泽广播电视报》2014年12月11日50期连载《无偿保管被盗,宾馆赔不赔车>>

无偿保管被盗,宾馆赔不赔车

驾赴上海旅游,登记入住某宾馆,将自己的轿停放在宾馆的停车场,托付宾馆保安张某管。日早,王某去停车场取车准备出发时,发现轿不见了,王某要求宾馆赔偿自己车辆。宾馆认为,停车场只是为住客提供方便使用,宾馆没有收取任何保管费用,没有义务为住客保管车辆。车辆丢失的责任也不在宾馆,宾馆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协商未果,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宾馆对自己丢失的车辆承担赔偿责任。

 

法理解析  

    在本起保管合同纠纷中,王某认为自己和与宾馆之间形成了保管合同关系宾馆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某宾认为,双方形成的是无偿场地使用合同关系宾馆对车辆的丢失不负任何责任。

因免费停放宾馆、高档饭店或室等场所的车辆被盗而引发的纠纷有发生,解决这类纠纷的首要问题是明确此类免费停车的法律性质。

    经营者为方便顾客而提供停车场所,顾客将车辆停放在经营者泊位,便建立了一种权利义务关系,那么此种关系是车辆保管关系还是场地使用关系呢?正确确定其性质,对纠纷的处理具有重要意义。如果这一关系被确认为保管关系,那么车辆停放在停车场被盗,提供场所的主人须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被确认为场地使用关系,经营者对停放在停车场内的车辆无保管之义务,车辆被盗后经营者无赔偿责任。现行法律对上述关系的定性无明文规定,但一般认为,宾馆、旅店、饮食店等场所因往来顾客、旅客众多,人员复杂,出入频繁,旅客、顾客携带的物品不易保管,不安全因素较大,而从事宾馆、旅社业、饮食业的场所通过经营活动可获较大利润,一般法律均要求场主对旅客和顾客的人身财产安全负责。

     保管合同中,保管人的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保管人对保管标的物应尽妥善保管义务保管人负有返还保管物的义务危险通知义务等。   

从本实看,王某托付宾馆值班的保安员看管摩托车,并已将车交付张某停放在宾馆停车场,保管合同有效成立。宾馆属商业经营场所,对旅客寄存的物品,即使是无偿的,也应尽善良管理者的注意义务,否则就应对保管物的损毁、丢失承担赔偿责任。《合同法》第374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损毁、丢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宾馆未尽职,致使王某的丢失,宾馆存在重大过失,虽然宾馆是无偿保管轿(严格说来是有偿保管,保管费转移到了在宾馆的吃饭住宿费用之中。如果不在宾馆食宿,保安是不会让你停放车辆的),但依法应由宾馆承担赔偿责任。(和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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