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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连载------《菏泽广播电视报》2014年11月27日48期连载《耳机购销合同为何不成立?》

(2014-11-30 23:10:02)
标签:

合同法

专栏连载

说法

分类: 创业课堂

专栏连载------《菏泽广播电视报》2014年11月27日48期连载《耳机购销合同为何不成立?》

专栏连载------《菏泽广播电视报》2014年11月27日48期连载《耳机购销合同为何不成立?》

耳机购销合同为何不成立?

案例

某无线电公司得知某师范大学正在修建多功能语音室,即向师范大学发函,称自己正生产x型外语听力教室用耳机,每件单价25元,如需要请于10日内答复。师范大学接函后第5天复信称;我校愿以每副单价20元购买该型号耳机800副。后因设备故障,无线电公司不再生产耳机,故末对师范大学理睬。一月后,师范大学要求无线电公司履行合同,无线电公司认为合同未成立。师范大学向法院起诉,要求无线电公司赔偿语音室不能及时安装的损失,并要求实际履行。

法院驳回了师范大学的诉讼要求。

           

法理解析

    在本案例中,主要涉及合同是否成立以及继续履行问题。

    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一方发出要约后,另一方回复承诺,才能构成合同。在本案例中,无线电公司发出了要约,师范大学虽在5天内答复表明愿意购买,但改变了实质条款(价格),故不构成承诺,而应为新要约。无线电公司没有对该要约承诺,故双方末成立合同关系。既然合同胎死腹中,当然也就不存在赔偿和履行的情况。所以,法院驳回了师范大学的诉讼要求。

    在本案例中,如果无线电公司对师范大学的回函表示同意,则双方的合同成立。无线电公司因违约,应当赔偿师范大学的损失。但是师范大学不能要求无线电公司继续实际履行,因为无线电公司生产制备故障,已不再生产耳机,已经在事实上不能履行。 

    继续履行是指由法院或仲裁机构做出要求实际履行的判决或下达特别履行命令,强迫债务人在指定期限内厦行合同债务。继续履行具有对债务人惩戒的性质。

    继续履行应具备如下条件:(1)须有合同债权人的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只有根据合同债权人的申请,才能做出继续履行的裁决; (2)债务履行仍有可能;(3)有继续履行的必要;(4)法院认为适用继续履行。根据《合同法》第11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和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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