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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连载------《菏泽广播电视报》2014年11月13日46期连载《投机取巧搞诈捐,赔了》

(2014-11-16 23:09:31)
分类: 创业课堂

      专栏连载------《菏泽广播电视报》2014年11月13日46期连载《投机取巧搞诈捐,赔了》
专栏连载------《菏泽广播电视报》2014年11月13日46期连载《投机取巧搞诈捐,赔了》

      投机取巧搞诈捐,赔了夫人又折兵

案例 

2014年7月,某市遭遇百年不遇的暴雨洪水。市电视台举办抗洪救灾义演,动员社会募捐。某公司认为这是企业做广告的好机会,遂决定在演出晚会上举牌捐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抗洪救灾义演晚会现场,举牌认捐10万元。此后,募集单位每次打电话给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法定代表人均以公司困难为由拒绝履行,并以书面形式表明撤销捐献。募集单位电视台于是将某公司起诉至法院。

    

法理解析

这是一起捐赠合同纠纷。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不道德的企业利用救灾义演活动打广告,举牌认捐,事后又以种种理由推脱赠与。本案就是这样的一个典型案例。

    本案涉及赠与合同的撤销权问题。《合同法》规定了赠与人撤销赠与的两种基本类型: 任意撤销权和法定撤销权。《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正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第188条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是否构成违约行为,并承担违约责任,应当依照赠与合同的情况加以区分。由于普通赠与合同中,赠与人享有撤销权,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不承担违约责任。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因其没有撤销权,在赠与人迟延履行或者不履行给付赠与财产的义务时,即为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受赠人也可以请求赠与人给付赠与的财产,赠与人仍不为给付的,受赠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由于赠与合同为单务合同,仅由赠与人单方承担义务,当赠与人不履行交付赠与财产的义务时,其责任也应当有所限制,而不同一般双务合同那样,在履行给付义务时还应当支付迟延利息或者赔偿其他损失。《合同法》规定的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即不包括迟延利息和其他损害赔偿,而仅限于赠与财产的本身。本案中,捐赠行为具有公益救灾性质,某公司的撤销行为无效。募集单位电视台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要求赠与人履行赠与义务,即交付赠与的财产,获得了法院的支持。

法院调查审理,发现该公司并未如其法定代表人所称的出现经济困难,而是对当初的举牌捐献反悔。遂判决如下:某公司履行承诺,捐献认捐的1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后该公司仍拒不捐纳,被法院封存帐户,强制执行,并被做为不诚信不道德的典型,在市电视台曝光。某公司最终钱没少捐,支出了诉讼和执行费用,还丢人难看。可谓是:投机取巧搞诈捐,赔了夫人又折兵!

(和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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