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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连载------《中学生习摩托,父母可退货》连载于《菏泽广播电视报》2014年10月23日43期

(2014-10-24 20:49:21)
标签:

以案说法

教育

合同法

专栏连载

分类: 创业课堂
专栏连载------《中学生习摩托,父母可退货》连载于《菏泽广播电视报》2014年10月23日43期

专栏连载------《中学生习摩托,父母可退货》连载于《菏泽广播电视报》2014年10月23日43期

            中学生买摩托,父母可退货

案情回放

    十五岁的小明是个在校中学生,非常喜欢骑车运动。春节期间他用自己多年积攒的压岁钱买了一辆价值5000元的摩托车,因为怕父母批评,他没有告诉父母,偷偷地把摩托车藏了起来。半月后,其父母知道了真相,对他进行了批评,并去摩托车商店退货。摩托车商店以超过七天退货期为由,拒绝退货。小明的父母到工商部门请求调解。

    工商人员向双方讲清了政策法规,摩托车商店对小明的摩托车做了退货处理。

法理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 第十一条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二条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第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按照中国民法通则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中的未成年人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进行;根据以上规定,一个十五岁的未成年购买一辆摩托车,人们容易认为这个约定是无效的,因为这个合同的标的太大,且与该未成年人的的生活没有多少关联,可以认为是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合同法对这个问题有明确的回答,《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末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两种合同是绝对有效的:一,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二,纯获利益的合同。 限制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其他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既在订立时不能确定是有效还是无效。这些合同,要等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追认,法定代理人追认的,就是有效合同,若法定代理人明确表示拒绝追认或者经相对人催告后在规定期限内不答复的,视为拒绝追认,此时合同无效。

    在本案例中,小明做为一个十五岁的学生,定性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他购买摩托车的行为,应定性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所以他签订的买卖合同是未定效力的民事行为,必须经过其监护人进行追认。小明的父母不予以认可,该买卖合同就是无效的。小明的父母要求退货,摩托车商店应该退货。

如果小明已年满16岁,靠打工生活,并以自己工资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可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这一买卖摩托车的行为就是合法有效摩托车商店以超过退货期限拒绝退货,小明父母即使起诉,也难以打赢官司。                                           ------连载于《菏泽广播电视报》2014年10月23日4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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