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连载------《 影响我的视觉感受,移走你的窗外钢梁》连载于《菏泽广播电视报》2014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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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杨贵媚与房产公司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杨贵媚(买受人)购买房产公司(出卖人)预售的商品房一套。房屋建成后,房产公司给杨贵媚发出《入住通知书》,杨贵媚交清所购房屋价款,办理了入住手续。同月,杨贵媚给房产公司发函表示:该房屋客厅窗外有—根用于装饰的钢梁,给买方遮挡窗户造成视觉和心理障碍,还威胁其的人身、财产安全和隐私权。在购房合同中没有约定窗外有钢梁,其已在《业主人住验收单》上明确提出书面异议。杨贵媚要求开发商移除窗外钢梁,协商未果,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理解析
本案例是一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因装饰钢梁影响窗内人的视觉感受,上诉入杨贵媚诉请判令被上诉人房产公司承担将装饰横梁移除的责任;房产公司坚称,安装钢梁是从整个小区的美观与协调考虑,经过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符合建筑规范。杨贵媚已入住的事实,应认为是对房屋现状的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