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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连载------《商家虚假降价,顾客退货索赔》连载于《菏泽广播电视报》2014年9月11日第37期“

(2014-10-21 09:58:14)
标签:

以案说法

专栏连载

合同法

教育

分类: 创业课堂

专栏连载------《商家虚假降价,顾客退货索赔》连载于《菏泽广播电视报》2014年9月11日第37期“

专栏连载------《商家虚假降价,顾客退货索赔》连载于《菏泽广播电视报》2014年9月11日第37期“

  

                 商家虚假降价,顾客退货索赔 

案例

    国庆节期间,某商场为庆祝开业一周年,举行让利酬宾活动。该商场在报纸上发布降价广告,宣布该商场的部分产品降价销售。在广上,有产品名称和价格(包括原价格和优惠价)。其中,某型号洗衣机原价2000元,现价1500元。居民毛海仁看到广告后,即到该商场购买。之后,毛仁从朋友处获悉:早在国庆节之前其所购型号洗衣机的售价就是1500元,自8月份起,该型号洗衣机的销售价格即已从2000元降至1500元。毛海仁认为该商场存在诈行为,向其提出索赔要求商场以“原价”在现代汉语中的意思是“原来的价格”其不存在欺诈行为,毛海曲解了广的内容为由拒绝赔付。毛海仁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双方之间的洗衣机买卖合同,并由商场增加相当于洗衣机价款—倍的赔偿。

法理解析

这是一起因让利酬宾价格异议引起的买卖合同纠纷。

《合同法》54条第2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49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1倍。”在本案中,某商场发布的降价广告内容确定,对其自身具有约束力,符合要约的规定应视为要约毛海仁依约购买洗衣机为承诺,此时双方之间的洗衣机买卖合同成立。而双方在缔结合同过程中,商场明显构成价格欺诈。因为“原价”在目前我国市场价格领域中有其特定的含义,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原价就是降价行为前的实际销售价而该商场在国庆节发降价广告,其的原价应是国庆节之前的实际销售价。商家虽有权在原降价时段结束之后,决定恢复2000元的价格,但事实表明,从8月份实行降价销售起此型号洗衣机的价格一直为1500元,在此期间没有恢复2000元。根据价格法的有关规定该商场的行为属于虚假降价的价格欺诈行为。

因为该商场以存在价格欺诈的广告宣传,使毛海仁基于对其的特殊信赖而订立购买洗衣机的合同。所以,商场违反先合同义务,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所谓先合同义务,是自缔约人双方为订合同而互相接触磋商开始逐渐产生的注意义务,包括互相协助、互相照顾、互相保护、互相通知、诚实信用等义务,这些义务均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 缔约过失责任.是缔约人故意或过失地违反先合同义务时所依法承担的民责任。

    根据《合同法》54条的规定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49条的规定,毛海仁提出撤销合同,由被告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符合法律规定,应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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