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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连载------《疾病还是意外伤害?狂犬病该不该理赔》连载于《菏泽广播电视报》2014年9月4日第36期

(2014-10-21 09:39:53)
标签:

合同法

以案说法

专栏连载

分类: 创业课堂

 专栏连载------《疾病还是意外伤害?狂犬病该不该理赔》连载于《菏泽广播电视报》2014年9月4日第36期

专栏连载------《疾病还是意外伤害?狂犬病该不该理赔》连载于《菏泽广播电视报》2014年9月4日第36期

                   疾病还是意外伤害?狂犬病该不该理赔

 

王芳为其4岁的女儿黄在保险公司购买一份“少儿终身幸福平安保险”,保险金额为6元,保险责任范围为“意外死亡(不含因病死亡)”。双方在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上签了字。三个月后,黄琳被狗咬伤,几天后发烧住院,经医院诊断为狂犬病,病重抢救无效,几天后死亡。王芳向保险公司报告情况并申请给付死保险金。保险公司派员核查后,以“被保险人疾病死亡,不是该险种的保险责任,属于责任免除”为由,做出拒赔决定王芳服,认为狂犬病是遭受意外伤害所致,保险公司不能免除赔偿责任,法院起诉。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王芳6赔偿金。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末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有高效性和低成本性普遍适用性持续性和稳定性风险的事先分配性明显等明显优点在社会生活中被大量适用然而,由于格式条款是单方面提出拟订人则往往过多考虑自己的利益和权利,使合同上的风险负担被不合理分配。而格式条款的相对人对该条款只能表示接受或拒绝,相对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处于附随地位,不能增减和变更其内容所以双方常常会发生纠纷容易产生歧义。所以国家立法对其进行必要的限制。

    《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承担提示和说明义务《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根据这一规定,对格式条款的解释标准把握合法、诚实信用、整体、按合同的目的。如果必定以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为代价的,应做出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解释。

    中,投保人王芳就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与保险公司发生争议,被保险人狂犬病死亡,保险公司能否免责,双方的解释是截然相反的,而这种解释的差异肯定会造成一方当事人受损或者保险公司拒赔,或者足额赔付6万元。同时《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做出有利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在本例中,被保险人因患狂犬病死亡,但犬病病源不于自身引发,通常病兽咬伤而感染患病,患病途径系外来的意外伤害所致,因此,不能简单的认定为疾病当双方发生争执时,应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做出对黄有利的解释,保险公司应承担赔付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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