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连载------《疾病还是意外伤害?狂犬病该不该理赔》连载于《菏泽广播电视报》2014年9月4日第36期

标签:
合同法以案说法专栏连载 |
分类: 创业课堂 |
王芳为其4岁的女儿黄琳在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少儿终身幸福平安保险”,保险金额为6万元,保险责任范围为“意外死亡(不含因病死亡)”。双方在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上签了字。三个月后,黄琳被狗咬伤,几天后发烧住院,经医院诊断为狂犬病,因病重抢救无效,几天后死亡。王芳向保险公司报告情况并申请给付死亡保险金。保险公司派员核查后,以“被保险人因疾病死亡,不是该险种的保险责任,属于责任免除”为由,做出拒赔决定。王芳不服,认为狂犬病是遭受意外伤害所致,保险公司不能免除赔偿责任,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王芳6万元赔偿金。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末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具有高效性和低成本性、普遍适用性、持续性和稳定性、风险的事先分配性明显等明显优点,在社会生活中被大量适用。然而,由于格式条款是单方面提出,拟订人则往往过多考虑自己的利益和权利,使合同上的风险负担被不合理分配。而格式条款的相对人对该条款只能表示接受或拒绝,相对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处于附随地位,不能增减和变更其内容,所以双方常常会发生纠纷,容易产生歧义。所以国家立法对其进行了必要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