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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你的脊背会不会感觉有点凉?——关于药案废死的逻辑思路

(2011-04-21 11:29:34)
标签:

杂谈

药家鑫恶性杀人事件出来后,网络上响起废除死刑的讨论。思享家也有几个享友发帖,意见一正一反,我都回复了,这个帖子本来就是回复李大卫兄的,因为不一定每个享友都能看到讨论的原帖,所以我把回帖贴出来。本帖不打算阐发废死论的理论根据,只是从思维逻辑上做了点粗浅的清理。仅供大家批判。

 

这次废死论讨论有两个层面:

 

一是废死论的理论根据。这个和近代以来西方人文主义思想的逻辑演进有关。涉及到个体的绝对生命权和国家绝对权之间的关系。近来美国出了个女学者,好像是来自东欧国家,大概是对那种体制有深切体验,学术上主张个体至上,可以找她的东西来看看,虽然和废死论没直接关系,但她的理路可能有助于理解这个问题。可惜我忘了她的名字。

 二是废死该不该从药开始?这里有个思维逻辑问题。其一是,中国的法学、哲学体系都是来自西方,而在西方那里,在各个历史阶段,一定有个凌驾于所有人之上的东西做尺度。在中世纪,这个尺度是上帝,上帝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不得将个人意愿和自我标准超越于上帝之上。在近代,这个尺度是商品,实行等价交换原则。这个原则也是凌驾于所有人之上,且辐射到各个领域。然后就是法律,它将通过商品交换建立的物化关系固定化,以制度形式固定下来,也凌驾于所有人之上,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所以任何原则、任何制度规范一旦确立,就必须适用于每一个人,没有任何人可以例外。对其应负的责任应该如此,对其应享受的权利也应如此。如果谈废死,当然也包括药家鑫,除非有人能证明他不是人。可如果他不是人,则又在法律判决范围之外。

其二,为啥又一定要从药开始呢?实际上近十多年来,法学界一直有人在呼吁废死。只不过过去没有微博,这种呼吁影响范围不大。还有一个更重要的原因,既然谈废死原则,而又坚持原则必须适用于每一个人,在法律实践上,为了体现原则的彻底性,往往会把它推到最极端的境地中考量。

 

西方人比较强调思维的纯粹性,就是考察落实一些根本性原则时,必须撇开具体个体和群体的各种具体属性,而将之作为抽象的、无差别的人格原子,既然大家都是无差别的人格原子,原则当然应该适用于每一个个体。而中国人却更注重中庸,即度和权(权衡、权宜),由此产生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思维逻辑。所以西方会出现辛普森杀妻案而辛普森最后被无罪释放的现象,换在中国也是不可思议的,当年刘涌案二审改判死缓,也许就和最高层和法学界有一定默契,试图推进程序正义有关。但中国人民(笑)不答应,刘涌只好赴黄泉。当年的理由也是,凭什么程序正义该从刘开始?

 

不把原则置于极端之境,难以凸显它的彻底性。当然也难以引起人们的关注。其实,浙江吴英因非法集资在一审竟被判死刑,全国因经济案被判死刑的有几个?据说还有许多官员联名要求判她死刑,其动用不说也可想而知吧。现在连挪用公款四个亿的都才判十年,可人家只是资就被判死刑,这个合理吗?现在进入二审了,中央政法大学教师萧瀚连续发文呼吁对吴英免死,我知道后也在微博喊了几嗓子,可跟泥牛入海一般,根本掀不起动静,倒是一说要给药家鑫废死,网民们就跟蝗虫似的呼啦啦从各个角落冒出来了(抱歉,这里是开个玩笑)。

 

为什么,程序正义要从刘涌这样的罪犯开始?为什么废死要从药家鑫这样的恶人这里开始?每一次每一次都有这样的诘难,以致最终的客观结果是断送推进司法现代进程的可能性。

 

其实,倡导废死论的也知道,提出废死救不了药家鑫,药家鑫该咋判,都不是废死论能左右的,但不从药家鑫这类案子上推进,其他案子很难有反响。这里有个现象值得关注,网络上一般能够引发极大关注的案件有两类,一类是当事人属于社会底层而穷到极点,一类是当事人是权势者或有权力背景。前一类,哪怕是事件性质非常恶劣,都会有人呼吁免死如马加爵。而后一类是只要犯了案,那是不屈不挠要弄到底的。假如再遇到受害者一方是穷人,犯罪的一方是富人,就更不必说了。要追究到底不是坏事,问题是无数人对这类案件都是根据立场和情感而采取双重标准,这实在是司法之大忌,司法若顺了此民意,说明司法本身没原则没坚守,实际上最终受害的还是百姓自己。

 

上述状况和逻辑还带来更杯具的一类:就是那些既非社会底层亦非权势阶层的白领阶层,有的还可能是高级白领,也包括各大小小的知识分子,收入在中等或偏上偏下者,这一类或者受底层人犯罪伤害,或者自己成了犯罪嫌疑人,都不易引起关注。吴英案就是证明,呼吁判药家鑫死刑的声音比呼吁对吴英免死的声音要多得多也大得多。各位属于哪一阶层呢?背后的脊梁骨会不会感到有点凉?

http://i.caing.com/static/image/common/facelist.g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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