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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醉驾一律构成犯罪”与最高院张军副院长商榷

(2011-05-12 22:08:59)
标签:

张军

醉酒驾车

醉驾入刑

情节恶劣

刑法修正案八

杂谈

分类: 品读社会

文/恋家的人

 

 2011年5月1日生效的《修法修正案八》是97刑法以来修改幅度最大的一次,关注度极高,源于它的重要性和众多的亮点。其中一个最大的亮点,在我看来,就是规定了“危险驾驶罪”,将醉酒驾车纳入到了犯罪范畴中,我认为这甚至比废除那13个似是而非,名存实亡的死刑,来的更重要,更急切,更有意义。

 

  先来完整的引述下刑法修正案八关于“危险驾驶罪”的规定:《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阅读下文时请时刻对照该法条。

 

  可以从网络上、电视上看到从5.1开始各地开始出现醉驾入刑的案件,有时候还出现一种很奇怪的“争先恐后”的现象,全国各地纷纷在极短的时间里以“危险驾驶罪”这么一个法律新生儿定罪量刑,由此当然产生了极大的社会影响。此影响被最高法所察觉,在前天,最高法主要负责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张军副院长向记者做出了一番自己对醉驾入罪的看法,核心的意思就是在强调一点:“醉驾不应当一律入刑,还应该看它的严重程度,要与其他的法律法规(修改后的道交法)相衔接。”对于张军副院长的此番讲话,我有一些自己不同的看法,想斗胆微言几句,能与张军副院长和大家商榷商榷。

 

  张军副院长是我非常敬重的一位院长,或者说一位法律人士,他的理论功底和实践经验绝对是毋庸置疑的,这一点必须首先明确。对于此次张军副院长对于醉驾不能一律入刑,我提以下几个看法:

  第一,从刑法修正案八立法本身来看:对于立法从立项到起草到讨论再到决议这个过程,外界不得而知,我们看到的就是一个征求意见稿和最终生效的法律条文,但是从参与刑法修正案八立法、决议的人的表述透露来看,刑法修正案八的制定过程可谓用心良苦,呕心沥血,我想每个人都能预见得到。在增加“危险驾驶罪”这一罪名时,特别是将醉驾入刑这个规定,当然更是推敲商量再三。据高铭暄老师坦言,在醉驾入不入刑这个问题上分歧最大,最终决定不在前面附加条件。所以,可以比较清楚的看到“醉驾一律入刑”是符合立法过程中立法者本意的,这就和张军副院长所说的“醉驾不一定都要入刑”的观点格格不入,针尖对麦芒。

  其实每个人都能够看出为什么刑法修正案八会将“醉驾一律入刑”,就是源于近些年来国家经济发展,随之带来的社会问题,尤其是经常出现在报端的醉酒驾车导致几死几伤的重大交通事故,每年死于车轮之下的人成千上万,不难推断其中死于酒精麻痹者车轮之下的人占了大部分。醉酒驾车,害人害己,人们深受其害。所以,立法者也趁着这个修改刑法的机会,不失时机的将“醉驾一律入刑”,加重对醉驾的惩罚,增加醉驾承担责任的成本,必然会有助于抑制醉驾。这很像一种严打的政策,不过政策与法律是严格区分开来,法律需要稳定性。

  所以从这点上来看,张军副院长的观点站不住脚,这是在用一人之意违背众立法者本意,也破坏法的稳定。

 

  第二,从刑法修正案的此条规定本身来看:“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从理论上来说我们先要尊重字面解释。从字面上不难看出,也不应该有任何争议的是:此处的情节恶劣,限定与前半句“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或者”一次将“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隔开,表示醉酒驾车不需要达到情节恶劣这一程度,即构成本条之罪——危险驾驶罪。

  在刑法修正案八刚刚生效,还没有有效力的司法解释等出台之前,我们在适用该法条的时候,任何法官还是要在办案中遵守上述的推导,严格按照字面解释来适用,即要遵循这个规定“醉驾都是犯罪”。

  在这点上,张军副院长的观点就和法条本身出现了直接凸显的矛盾,毕竟张军副院长的讲话还是不能作为有效力的法律解释的。在这里特别强调一点是:全国各地的法官仍然要按照字面来判案,不可因张军副院长这番话而改变法律原意,至少在有有效力的规范文件出台之前。

 

  第三,从法律理论上来看:张军副院长提到了一个有些专业的问题,他说在刑法总则第13条规定了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刑法分则就要遵循这个规定,来佐证他的观点。在我看来,这个佐证也是站不住脚的。基本的法理是这样的: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我们比照总则与分则,总则是个原则性的规定,但是有原则就有例外,在刑法分则正条中的规定出现例外依例外。所以在我看来并不能用总则的规定来否则分则特例的存在。退一万步说,“醉驾一律入罪”违背了总则原意,那也应该属于一次立法错误或者说是立法疏忽,也有待于有效力的解释来纠正。在纠正之前,仍然具有法律效力。这也在我国很多其他部门法里有体现(所谓恶法亦法)。

 

  第四,从法律实践和社会实践中来看:不管承不承认,一个法律规定一旦开一个口子,就犹如大河决堤,后果很难预料,在如此敏感的“醉驾”问题上更是如此。法律如此规定,就是想起到良好的惩戒作用,坚决杜绝这种高度危险行为存在,而如果给其限定一个“情节严重”的条件,那么这个情节严重如何判定?难道和交通肇事罪的情节严重做同样的解释?(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一人)如果真这样,我想醉驾入罪的意义已经不大了,基本上可以并如交通肇事罪,最多规定个加重情节。我想这和立法本意以及其所被期待的效果已经相差甚远,大相庭径了。

  在刑法修正案八出台之前,社会上就有一些人强烈的反对“醉驾一律入刑”,质疑打击面太宽。也有一定的道理。但是我想说这么一点:其实法律在规定此处时,已经做了退步,已经在照顾到刑法应该最为最后救济手段的谦抑性特点,是将“醉酒驾车”一律入罪,而不是“酒后驾车”,这个程度的区别能说明这个问题了。

 

  虽然列出了数点理由来反驳张军副院长,但是我也想肯定点张军副院长。他所表现出来的对打击扩大化的担忧,的确是一个最高司法机关负责人应有的态度,我建议大家不要以一种嘲笑的态度看此番言论。从这一担忧出发,在今后做出相关的解释时,可以与其他法律规范相衔接,一方面将“醉驾入罪”的适用扩大到该有的程度和范围,另一方面也要注意不要将其打击的深度和幅度过度化,以免会产生恐怖的连锁反应。(比如醉驾入刑被判有罪,驾驶员就会因受过刑事处罚而丧失公务员等资格,以及一系列连锁反应)

 

  我隐约的会觉得“醉驾一律入罪”比较像一项严打的政策,但是立法者能将其写入基本法刑法,就代表了立法者的决心,司法者行政者应予以支持,共同打击醉驾行为。就算把它称为政策性法条,在它还有法律效力的时候,我们还是要一以贯之的执行下去。

 

  另外,说个题外话。看到全国各地法院乐此不疲的出现大范围的“争夺”第一案的情形,许多法律出人意料的3天,4天就定罪量刑了,这未免有些草菅人命,当然不是绝对。从侦查到起诉到审判,大家还是把程序走完整,每个证据落实到位,千万不能错判一人,也不得让一人逍遥于法律之外。

 

  一言以蔽之,解决所有问题的方法,就暴露在众目睽睽之下:不醉驾!正所谓“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每个人都能约束自己,还是醉驾入刑干什么,我们还希望将此罪架空,名存实亡!

            

                                                                            一个法律入门者想说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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