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云集斋文存】崔一良《教育惩罚应做到合理合法》一文在重庆《今日教育》发表

(2015-03-11 19:41:55)
标签:

教育

学生

教师

行为

合法化

分类: 环球世界

【云集斋文存】崔一良《教育惩罚应做到合理合法》一文在重庆《今日教育》发表

 

   崔一良《教育惩罚应做到合理合法》一文在重庆《今日教育》(2015年第2期,总441期)《爱与罚》(策划)专栏(第22-23页)发表


【云集斋文存】崔一良《教育惩罚应做到合理合法》一文在重庆《今日教育》发表

 

 

 

 

【云集斋文存】崔一良《教育惩罚应做到合理合法》一文在重庆《今日教育》发表

 

【云集斋文存】崔一良《教育惩罚应做到合理合法》一文在重庆《今日教育》发表

 

 【云集斋文存】崔一良《教育惩罚应做到合理合法》一文在重庆《今日教育》发表


 

 

 

 

 

  教育惩罚应做到合理合法

 

    崔一良    

 

 

崔一良,副教授,长期从事师范教育、中学教育管理与研究,曾任阜宁高等师范学校党委书记,现任中华崔氏历史文化研究会副会长。

 

 

 

 

教育需要对学生有一种约束。对学生的惩罚和强制与正面教育永远是相辅相成的,反对体罚,但不应反对合理的教育性惩罚。惩罚与强制的实施,是当与不当的问题,而不是行与不行的问题。应该研究其实施的度、量、序、式,规范惩罚与强制,使之符合教育规律与教育的科学性。

 

 

合理的教育惩罚具有几层含义:①合乎法律规范。教育惩罚应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施行。②合乎道德规范。教育惩罚应在道德所允许的范围内施行。③具有教育性。教育惩罚应该符合教育要求,具有教育意义。因此,合理的教育惩罚既是合法的、合道德的,又是有教育性的

 

 

一、惩罚教育实施的原则


1、规范性原则


(1)惩罚要以个体对错误行为的自我认识为基础——实施惩罚时,一定要让受罚者了解受罚的原因,言行当与不当的标准,以促进其内化。因此,惩罚要先订立规范标准。惩罚所依据的规则,既要体现自下而上的民主,又要体现自上而下的集中;既要体现学生的集体意志,又要体现法律、政策、条例的权威。


(2)何种纪律规范不能被侵犯,必须详尽地界定——必须使学生明确,什么行为应受到限制和纠正,什么行为是不允许的,否则他们会感到委屈而产生怨气。惩罚学生时,只能依据已经被确定的规范为原则,而不能凭空滥罚。


(3)惩罚的决定一旦做出,就不应随意变更——惩罚的规范性要求必须注意两个方面:一是要结合实际订立必要的管理规定,以此作为实施惩罚的基本依据和统一标准;二是一切惩罚必须在制度、法规订立之后,学生已经明确规定之时进行。


(4)要给学生申辩的权利。


2、尊重性原则


(1)惩罚必须以尊重学生为前提,以爱学生为基础。这是教师适当运用惩罚的最根本前提。没有对学生的充分尊重,惩罚就失去了教育意义。由于惩罚的最终目的在于使违纪学生产生羞愧感,从而重塑其对纪律规范虔诚尊重的情感,故惩罚必须建立在对学生尊重的基础之上。


(2)罚而有“情”。即惩罚要充满关爱,动之以情。惩罚其实是一种震撼心灵的艺术,而“真爱”、“真情”则是这种艺术的精髓和核心。


3、合理性原则


惩罚要有理有据,公正公平。


(1)罚而有“据”——惩罚要以客观事实和规章制度为依据,恰如其分。在证据不确凿或没有弄清事实真相之前,不能过早下结论,轻率予以惩罚,更不能泄私愤、图报复、道听途说、无中生有或空穴来风。切忌在惩罚时主观主义、随随便便、事实不清、责任不明、黑白颠倒,或采取高压手段逼迫学生认错。


(2)罚而有“理”——运用惩罚时要坚持说理的原则,即惩罚要晓之以理,以理服人,使受罚者确实口服心服。大量的教学实践表明,单独讲道理比单独使用惩罚有效,但都不如两者结合使用效果好;当惩罚和说理相结合时,较轻的惩罚就能达到预期的效果。


(3)罚而公正——对所有犯错误的学生一视同仁;对待不同的学生均有统一惩罚标准,不能因人而异;不能感情用事。所采取的惩罚方式应由学生所犯错误的性质与程度而定。


4、时效性原则


(1)惩罚要及时。对违纪学生的惩罚必须及时,即发现孩子犯了错误之后,及时指出其错误所在及应该承担的后果,既往则不咎,不能时过境迁再来实施惩罚。另外,要善于抓苗头。当错误行为在萌芽状态时,就应该坚决纠正。延迟惩罚不利于学生改正错误。在学生不良行为开始时,教师就要极其坚决地对待,其效果比错误行为逐级升高了才干预要好得多。


(2)也可视情况采取“适当延时”的办法。在学生出现违纪后,应该适当延长一点时间后再进行惩罚。这有助于学生有时间充分认识自己出现过错的原因,以便引起内心冲突,也有助于教师避免因情绪失控而滥用惩罚。


5、针对性原则


惩罚要有针对性,切忌“雷同”。惩罚是指向违纪学生及其行为的,它针对的是学生的过失,这种过失必须有主观上的故意,由于不可避免的原因造成的过失则不在惩罚之列。惩罚之前要搞清楚事件的真相,要搞清楚惩罚措施对孩子可能产生的后果,还要考虑不同孩子的生理、心理特点以及家庭教育方式的差异。因此,惩罚的方式要因人而异,要根据学生的身心和年龄特点,有针对性地进行。


6、适度性原则


惩罚必须掌握分寸,注意火候,过与不及都达不到预期效果。轻描淡写的惩罚,触及不到学生的心灵深处,起不到应有的教育作用。过度的惩罚,则会使学生产生不当的心理超限效应,引发学生的消极情绪和逆反心理。同时注意惩罚不应蜕变成体罚或变相体罚。惩罚要以不损害学生的身心健康为前提。惩罚时要注重尺度的准确性。在批评、惩罚学生时,要避免使用嘲笑、讥讽、挖苦的语言;要就事论事,一事一罚,切忌“算总帐”;杜绝包办式或报复式惩罚。惩罚者要避免言行的急躁性,保持平静地面对事实的态度,以减少情绪激动造成的危害。


7、灵活性原则


惩罚要有一定的灵活性,教师要考虑年龄差异、性别差异及个性差异等因素,根据学生的具体情况,在惩罚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上采取灵活的态度,而不应千篇一律地套用一个惩罚模式。一般来说,对于犯了错误的学生,在私下进行批评要比公开好。在教师与学生已建立了积极关系的条件下,惩罚才可能有效。惩罚时教师要保持头脑的灵活性,善于掌握学生心理在瞬息之间的微妙变化,因势利导,随流而疏,且要与说服教育相结合,使学生对惩罚心服口服,达到预期的教育效果。


8、尽量少用的原则


惩罚要尽可能少地使用;尽可能轻地实施。惩罚所使用的频率要尽量少。惩罚不能走向严厉的极端,要为惩罚建立一个多种强度等级的次序,每次惩罚都要取下限,而非上限。


二、惩罚教育的注意事项


1、把握惩罚目的的正确性


惩罚要有正确的目的——为教而罚。学生犯下严重的错误时,教师可以使用惩罚,但是一定要本着为教而罚的宗旨,寓教于罚,重教轻罚。对学生实行适度的惩罚,其出发点是为了帮助学生重新认识自己的行为,提供承认并改正错误的机会。学校应坚持以正面教育为主,批评惩罚为辅,坚持尊重学生的人格和身心为前提,坚持耐心、反复诱导的原则,反对无原则地滥用批评惩罚,严禁体罚。


2、惩罚与行为指导相结合


要罚而有“引”。惩罚前要进行说理,惩罚后也要进行说理,了解学生行为不良的原因,并辅之以行为指导,切忌一罚了之。惩罚只能传递受罚行为应该停止的信息,却无法提供该如何做的指导。因此,应该将惩罚与提供适当行为信息的指导结合起来使用。教师一方面要指出学生的不良行为;另一方面还要让他知道该如何行为,并且还要对他的任何变化加以强化(表扬),使他形成正确的行为。


3、对问题行为灵活处理


当问题行为发生时,一般有“热处理”与“冷处理”两种方法。对有些不良行为刚发生时,教师要采取“热处理”,迅速作出反应,这样能够遏制不良行为对其他同学的负面影响,能够使学生迅速地恢复常态。在有些情况下,教师在课堂上要延时惩罚,采用“冷处理”的方法。教师可把惩罚延迟到课后,在课后私下指出其错误,帮助其改进,这样不仅保护了学生的自尊心,又能督促学生改正错误。

 

 

   三、惩罚教育与法律


(一)惩罚教育的合法性


法律禁止体罚和变相体罚,但并没有禁止除此之外的惩罚方式。绝不要把惩罚理解为体罚、把惩罚等同于体罚。惩罚的概念远比体罚概念要大,禁止体罚和变相体罚并不等于禁止惩罚。除了体罚和变相体罚之外的惩罚,只要不伤及学生的其他权利,仍然可以使用,教育仍然可以行使惩罚权,而且可以理解为这些权利是被我国现行法律所默许的。可以理直气壮地说:正当的教育惩罚是不违法的。


惩罚权来源于教师的育人权力,它是维持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秩序、保证教育教学活动正常开展的合法权力。从当罚必罚的角度来看,惩罚教育不仅是合理的,而且是必要的。教师惩罚权的放弃就是对自己一部分职责的放弃,对自己教育权的放弃。当罚不罚,是教师的失职,是教师不作为的表现。可见,惩罚合法化不仅仅是法律赋予的问题,更是合理权力合法化的问题,同时它对教师教育权力行使起着保护、约束与监督作用。


(二)惩罚教育立法问题


我国教育立法工作起步较晚,虽已颁布了一些单行教育法规、条例,但体系很不完善,许多方面法律还没有涵盖到,现有的法律不能满足实践的要求,许多应由教育法规加以调整的社会关系无法可依,许多教育法律规范缺乏本身应有的确定性,某些权利义务、职责关系不甚明确,对于应怎样合理惩罚学生、不当惩罚的度与其职责事项,法律并未做出说明,人们的理解也就各不相同,造成无法可依的混乱局面。所以,要加强这方面的立法。


在教育惩罚问题上,法律问题、专业问题与道德问题应该分开来看。对法律来说,应该赋权的就要给予赋权。正是因为惩罚权是教育的基本权力之一,所以这种权力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当然,为了防止不当惩罚的出现,惩罚权也应当受到适当的限制。但限制里面还应该允许合理成分的出现。在惩罚问题上,法律应该给教育惩罚以适当的自由裁量权。


惩罚合法化主要是考虑教师教育权的行使问题。但惩罚合法化的目的是保护教师和学生双方的权益。惩罚合法化才能使教师理直气壮地、合法有度地进行惩罚;同时,也使学生受到的惩罚有法律的保护,不致伤害其应有权益。正是基于以上考虑,惩罚教育应该合法化。使法律对惩罚教育有更明确的表态和更细致的规定。


(三)不合法惩罚的预防


不合法的惩罚是指惩罚者所实施的惩罚行为,违反了国家有关的法律,给学生造成了不良的后果。我们在实施惩罚教育的同时,应对不合法的惩罚采取预防性的措施。首先,教师自身要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第二,要保证监督制度的有效运行;第三,建立健全学生申诉制度,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第四,建立咨询组织,给学生及家长以相应的咨询指导,帮助学生及家长在面对教师惩罚的不当行为时,正确地利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载重庆《今日教育》(2015年-2月号,总441期)《爱与罚》(策划)专栏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