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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谎鉴定,将案件尘埃落地

(2012-10-29 12:57:35)
标签:

杂谈

当事人

权益

法院

卖方

分类: 合同专题

 

测谎鉴定,将案件尘埃落地

 

   合同约定:余款30万元在2012年2月22日房屋交付时支付,同时双方确认抵押借款合同“不作为正式合同内容”以购房合同为准。买受方于23日、27日分别致函出售方,以已方已付清全部房款要求出售方于3月2日前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出售方于3月8日复函一份,表明买受方未按约定付清购房余款30万元。因余款30万元是否给付的争议。出售方诉至法院要求买受方支付余款30万元,并承担违约责任。诉讼中买受方提出反诉。

   一审认定理由:争议的焦点是买受方是否完成了30万元的支付义务?一审分析认为:“经对查明的事实、书据、证人证言进行分析,并结合房屋买卖与通常的民事活动中的交易惯例,法院认为买受方所提出的30万元已付清缺乏事实依据与证据:

   一,买受方所依据的房屋交接书房款金额一栏中,文字记载和标注有本栏划去符号并存,这一表意颇具矛盾特征,使得栏目内容为事后增补可能性大增,从而降低节此交接书的证明效力;

   二、通常情形下,巨额钱款交付应以银行等金融平台为转接渠道,以确保便捷性与安全性,而买受方称该款项以现金支付,且未出示相关提款凭证以证实资金来拳,则此支付行为与民事活动中的支付习惯相悖;

   三,一般房屋交易中将买方的余款支付义务与卖方房屋过户义务约定为同时或相近时间段内相互履行更有利于保护交易双方利益,故本案当事人签署合同中将余款30万元的支付时间与房屋过户时间设为同一日的约定更符合交易习惯,在没有其他证据表明双方对余款支付日、房屋过户日已另作约定的情况下,买受方在未取得房屋产权前即早于原定期限六个月以上提前付清全部房款的行为与理不合;

   四、在买受方已支付房款,尤其是远早于合同约定期限支付房款而房屋产权尚未过户的情形下,其理应要求出售方出具相应的收据以确保自身权益不受损害。仅以效力存疑的房屋交接书作为房款收迄唯一证据,显然不足以支撑其诉辨称的观点。”

   二审,当事人双方自愿要求进行测荒。委托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进行心理测试,分析意见结果表明,涉及的支付30万元现金购房款一节买受方未出现说谎的生理反应。出售方出现了说谎生理反应。二审采信了测试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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