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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4679读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10-09-2179

(2022-03-22 07:2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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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

分类: 读书

第十卷:幸福,第九章:对立法学的需要:城邦学引论【1179a34 – 1181b22】,共同关心的形成在于建立法律。

 

1180b32】从上面谈到的可以看出,如果他懂得立法学,他就更能做到这一点。共同的关心总要通过法律来建立制度,有好的法律才能产生好的制度。

μαλλον δ' αν τουτο δυνασθαι δοξειεν εκ των ειρημενων νομοθετικος γενομενος. αι μεν γαρ κοιναι επιμελειαι δηλον οτι δια νομων γινονται, πιεικεις δ' αι δια των σπουδαιων.

From what we have said, however, it would seem that he will be better able to do this if he has the chance of legislating, because care at the public level is evidently demonstrated through laws, and good care through good laws.

这是第十卷[快乐]的第九章,在这里讨论的是第十卷第二部分的内容,就是“幸福”,而这一章的主题是:对德性只知道还不够,还必须努力去获得。德性以好品质为前提,而好品质需在好法律下养成。这种教育可由公共制度或个人来实施。但懂得立法学才能更好地进行教育。所以我们还必须懂得立法学。

这一卷所讨论的内容比较多,前面五章讨论的是“快乐”,从第六章开始的三章讨论了“幸福”。

这里是最后一章,要讨论一下如何实现德性的问题。那么如何成为一个好人,亚里士多德指出了三个方式,有些人认为一个人好是天生的,有些人认为人是通过习惯,另一些人认为是通过学习,而成为好人的。因为如何成为好人是这里的一个重要课题,所以在说了这三种方式后,亚里士多德还要对这些方式作深入的讨论。

接着亚里士多德继续讨论与道德德性养成相关的内容,这里提出的是关于法律的内容,但是,如果一个人不是在健全的法律下成长的,就很难使他接受正确的德性。因为多数人,尤其青年人,都觉得过节制的、忍耐的生活不快乐。所以对于法律问题,亚里士多德认为,所以,青年人的哺育与教育要在法律指导下进行。这种生活一经成为习惯,便不再是痛苦的。如果法律变成了习惯,那么对于法律的制约他就不会感觉到痛苦了。但对一个人而言仅仅在年轻时将法律的制约内化成为自身的习惯还不够,还应当进一步地将法律作为终身的习惯,但是,只在青年时期受到正确的哺育和训练还不够,人在成年后还要继续这种学习并养成习惯。所以,我们也需要这方面的,总之,有关人的整个一生的法律。因为,多数人服从的是法律而不是逻各斯,接受的是惩罚而不是高尚或高贵的事物。所以,亚里士多德指出,所以有些人认为,一个立法者必须鼓励趋向德性、追求高尚或高贵的人,期望那些受过良好教育的公道的人们会接受这种鼓励;惩罚、管束那些不服从者和没有受到良好教育的人;并完全驱逐那些不可救药的人。因为,公道的人会听从逻各斯,因为他们的生活朝向高尚或高贵;坏人总是追求快乐,应当用痛苦来惩罚,就像给牲畜加上重负一样。也就是如他们所说,所施加的痛苦必须是最相反于那些人所喜爱的快乐的。

在此还要就想成为好人的人指出一个前进的方向。但是,如果想成为好人就必须——如所说过的——预先得到高尚或高贵的哺育并养成良好的习惯,并且将继续学习过公道的生活,而不去出于意愿或违反意愿地做坏事;如果只要具有努斯,生活在正确的制度下,并且这个制度有力量,一个人就能够这样地生活。那么父亲的——总起来说任何一个男子的——要求就不带有强制性,除非他是一位君王等等。然而,作为表达着某种明智与努斯的逻各斯,法律具有强制的力量。这种力量并不是由父亲或男人,而由法律来体现的,因为法律表达了某种逻各斯。正是因为亚里士多德看到了逻各斯的局限性,所以提出了力量在于法律,但通过对法律的讨论结果力量在于法律体现了逻各斯,是逻各斯以其力量使法律表达出绝对的力量,最终还是回到逻各斯。在这里究竟是逻各斯具有力量还是法律具有力量,其实这两者是相辅相成的,是一种循环,对于一种开创性的问题,免不了会出现循环。在此还要对法律的力量作一点分析,而且,如果一个人反对人们的口味,即使他是对的,他就会引起反感。但法律要求公道的行为却不会引起反感。在这里亚里士多德还要通过一个例子来说明上述的观点,斯巴达似乎是立法者关心公民的哺育与训练的惟一城邦或少数城邦之一。在大多数其他城邦,它们受到忽略。每个人想怎么生活就怎么生活,像库克洛普斯那样,每个人“给自己的孩子与妻子立法”。

然后亚里士多德从斯巴达的现象出发出进一步的讨论,所以,最好是有一个共同的制度来正确地关心公民的成长。如果这种共同的制度受到忽略,每个人就似乎应当关心提高他自己的孩子与朋友的德性。他应当能做到这一点,或至少应当选择这样去做。

现在再对这里说到的“这一个人”的现象作说明,这里一共两个分句。

在第一个分句里,亚里士多德说:μαλλον δ' αν τουτο δυνασθαι(更能)δοξειεν εκ των ειρημενων(说过)νομοθετικος(立法)γενομενος(产生变成)· 从上面谈到的可以看出,如果他懂得立法学,他就更能做到这一点。 From what we have said, however, it would seem that he will be better able to do this if he has the chance of legislating,

因为前面说了,如果不能形成城邦共同的关爱体系,那么,每个人也有责任帮助孩子和朋友上进,或者自己做出表率。那么这样的或助人或作表率的行为,对于一个人来说能不能做到,亚里士多德认为,如果他有νομοθετικς,对于νομοθετικος这一个加了后缀-ος,成为名词的词汇,它的英译是if he has the chance of legislating有机会参与立法,当作动词有立法的机会,廖译本将νομοθετικος当作一门学问立法学,邓译本是“有能力立法”,苗译本说“具有立法的知识”,那么到底是参与立法,还是立法学,或者立法的知识,那么也只能在自己的译文里达到这个译文可能达到的精确度了,各人说各的,只要意思说得通也就算了。

就是指,如果面对上述现象,那么对立法有所认识的人,他可能作出更好的选择。对这一句话,廖译本有一个注解,指出:按照亚里士多德的看法,对生活(方式)的调整有公共的和私人的两种方式,家庭就是小城邦,或者,城邦在治理的意义上就是大家庭,所以立法学可以通及这两者。

对于一个几口之家与一个城邦国家,是不是可以说这个家就是小型的城邦,城邦就是大型的家呢,这要看古希腊当时的社会观念如何。这一点如果放到中国,例如现在的观点与周天子分封诸侯国时封建社会中的观点,两者是有差别的。

现在人所谓的家,纯粹是一种个人生活场所,国则是一种权力场所,但习惯上我们喜欢以国比喻为大的家,那么能不能说家就是小型的国呢,显然是不妥当的。但如果放在西周封建制度下,“家”与“国”又是另一种解释了。周天子的权力范围是“天下”,周天子将天下划分成部分,将这些部分给予贵族大臣,让他们在这个地方去为天下的巩固起作用,这些部分就是一个个的诸侯国,这些“国”其实只是天下中的地方权力,它作为国家还是不完整的,但后来的变化是这些国的权力越来越完整,从而形成了一个完整的政权形式,并且取代了空洞的“天下”概念。自从秦皇朝统一了中国,结束了封建制度与封建社会后,在统一的国家里,“国”与“天下”、“皇朝”是一致的。而在封建制度下,就是在西周王朝实行的封建制度中,天子将土地分封给诸侯建立了诸侯的国,而诸侯们也可以将自己的土地再作分割,分封给自家的家族成员可重要的大臣,例如齐国的孟尝君就有自己的土地“薛”,这个叫薛的地方就是孟尝君的土地,诸侯在土地建立的政权是“国”,而次一级的像孟尝君那样的大夫得到的土地所建立的政权形式就叫“家”,但到了孟子的时代,集权体制开始形成,很多诸侯国对于新的土地,不再分封了,而建立起郡县,这样作为三级政权的“家”就开始退出了社会生活中,但过去的父母亲属还是在这里生活,原来可以从这里管理的土地由地方长官管理了,自己就是这一所房屋里的几口人,则“家”就从过去的地方权力中心面了家庭生活的场所。所以孟子书中对家就有这两种用法,有时表示政权,有时表示家庭。

1、王曰,何以利吾国?大夫曰,何以利吾家?士庶人曰,何以利吾身?(《梁惠王上》),诸侯有国的权力,大夫有家的权力,士庶人没有分封得到可以建立政权的土地,就只有孑然一身而已。

2、万乘之国,弒其君者,必千乘之家;千乘之国,弒其君者,必百乘之家(《梁惠王上》)。战国时代诸侯发展到万辆战车了,大夫只不过千乘而已,但千辆战车在春秋时代已经算是大国了。

3、百亩之田,勿夺于时,数口之家可以无饥矣(《梁惠王上》),如果一个家庭有数百亩土地,但这里无所谓政权,就是他一家的,那么要说权力也就是家长对子女及仆佣而已。

4、刑于寡妻,至于兄弟,以御于家邦。言举斯心加诸彼而已(《梁惠王上》)。从管理好家室妻儿兄弟,进而治理好一家一国。这里的一国一家,国当然是权力无疑,大夫之家则可以认为是一种政权,也可以是纯粹的家居

5至于治国家(《梁惠王下》)。这里可以理解成诸侯治其国,大夫治其家,或者就是在家不再作为权力后,与国统称成为国的权力了。

这是从权力等级角度说的国与家,如果从世俗的居家小家庭与国相比,这里最大的差异在于,家的管理是直接的,家长对家庭成员,包括仆佣都是认得的,而国是管理,国王总统不可能认得全体国民,从直接管理与间接管理而言,国与家是不同的,家再大也不可能是国,国再小也不会是家。

在第二个分句里,亚里士多德说:αι μεν γαρ κοιναι(共同的)επιμελειαι(关心)δηλον οτι δια νομων(法律)γινονται(建立), 共同的关心总要通过法律来建立制度, because care at the public level is evidently demonstrated through laws,

如果我一个人关心儿女朋友,这完全由我来决定,如果我们两个人关注某件事,那么我有我的关注方式,你有你的方式,为了协调一致,我们可以商量一个方法,在这种方式下,形成一种我们两个人共同的关心。如果有许多人一起关注某事,那么我们无法一个一个商量,甚至有的人也互不相识,这时就可以形成一个规则让大家来商量、通过、接受,这就形成了一种法律。摩西制定了十个基本的规则,刻写在石片上放进石櫃,成了一种约定而必须遵守的共同规则。春秋时郑国执政子产制定了若干规则铸在一只青铜鼎上,称之为刑鼎。这些共同的规则就是法律。法律产生了,这里规定的规则都是必须代代相传的,所以要以一种可以长久保存的方式将它公布出来,使得人人可读,后人也时时可读。如果某个法律规定要建立一种机构,形成让小孩来学习的地方,并且对小孩在这里的活动也作了规定,大家一起遵从,可以建立起一种共同体了。

亚里士多德说:πιεικεις(公正)δ' αι δια των σπουδαιων(端正的). 有好的法律才能产生好的制度。 and good care through good laws.

如果制定的共同规则是好的,劝人为善的,那么由此形成的制度,就是共同活动的方式也一定是好的,如果这一群体制定的共同规则是恶的,那么他们按照这种恶的规则形成的制度也是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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