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理明法|哈尔滨刑事律师王明明

姓名:王明明
北京大成(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邮箱:woodge@163.com
电话:15045050055
微信:15045050055
【教育背景】
2001年7月 黑龙江大学法学学士学位
2009年7月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学位
2013年6月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博士学位
2016年3月 中国产业安全研究中心博士后
【相关资质】
2002年6月获高等学校法学教师资格证书2009年2月获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曾获奖励】
北京大学第二届进修教师访问学者论坛优秀论文一等奖(2009)
全国首届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2012)
【学术成果】
1、独著《诉讼程序若干前沿问题研究》,哈尔滨工业大学出版社,2015年3月出版;
2、编著《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资格等级考试用书》(刑事犯罪侦查卷),两位作者之一,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6月出版;
3、论文《未成年人前科消除制度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6期);
4、论文《量刑程序模式的中国选择》(《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1期);
5、主持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专项基金资助项目(项目编号:YX11003)《规制法官量刑自由裁量权的程序路径研究》(2011年12月-2012年12月)
【社会活动】
黑龙江省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黑龙江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
黑龙江省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
哈尔滨市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
哈尔滨理工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导师(刑事法方向)
黑龙江省法律援助案件(刑事)质量评估专家库专家
【执业经历】
2010.09-2016.08 黑龙江仁大律师事务所
2016.09-2022.06 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
2022.07-2023.06 上海市海华永泰(哈尔滨)律师事务所
2023.07-
北京大成(哈尔滨)律师事务所
【经典案例】
1、辛龙故意杀人案(2018-2023)
2016年8月1日,一审法院大连中院认定辛龙故意杀人,判处死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辛龙上诉,辽宁高院二审发回重审,重审一审改判无罪。被害人家属不服无罪判决,委托律师上诉。律师于二审阶段接受被害人父亲和弟弟的委托,以推翻无罪判决为代理目的,自2018年2月起,经历了案件上诉、申诉全过程。被害人家属上诉被辽宁高院驳回后,被害人家属逐级申诉至最高检。经最高检向最高法抗诉,最高法指令大连中院再审。2022年12月27日,大连中院撤销原无罪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辛龙死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辛龙上诉,2023年3月16日,辽宁高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辛龙故意杀人案被写入最高人民检察院2023年两会工作报告。辛龙故意杀人抗诉案是2018年至202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全部七件抗诉刑案之一。辛龙故意杀人案是最高检有史以来抗诉的申诉案件中首例“无罪抗有罪”案件。辛龙故意杀人案是全国罕见的被害人家属维权成功典型案例。
(1)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3日裁定准许辽宁省检察院撤回抗诉;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27日裁定撤销原判,改判辛龙死缓;



(3)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16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3日裁定准许辽宁省检察院撤回抗诉;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27日裁定撤销原判,改判辛龙死缓;



(3)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16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6年代理王某诈骗案,在侦查阶段接受委托。王某本人、其亲朋好友以及曾向其提供法律意见的律师都一致认为王某应该认罪。但王某听取了辩护律师不应认罪并应坚持作无罪辩护的意见。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全面、深入地研究案件证据材料。向检察机关提交《补充侦查申请书》和《不起诉法律意见书》。检察机关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最终对王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3、刘某单位行贿案(2019)
2019年代理某公司、刘某和郭某单位行贿案,在二审阶段接受委托。刘某(公司实际控制人)和郭某(公司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实名举报某中级法院民庭庭长受贿。民庭庭长被以受贿罪刑事追诉后,二人及其单位亦被指控犯单位行贿罪。辩护律师作为案件核心被追诉对象刘某的辩护人,主持辩护全局,确定全案辩护策略与内容。刘某和郭某在一审阶段均未委托辩护律师且均认罪认罚,都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律师接受案件委托后,立即向省高级法院申请变更管辖,并坚决地作无罪辩护。最终异地法院终审,改判刘某、郭某免予刑事处罚。
(1)2019年1月8日黑龙江省勃利县人民法院以单位行贿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2)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1日对刘某撤销原判刑罚,改判免予刑事处罚。


(1)2019年1月8日黑龙江省勃利县人民法院以单位行贿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2)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1日对刘某撤销原判刑罚,改判免予刑事处罚。


4、边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2016-2017)
2016年代理边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在侦查阶段接受委托。辩护律师始终作无罪辩护,边某听取律师的建议坚决不认罪。一审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边某有期徒刑一年。边某不服上诉后,案件又经历二审、发回重审一审和二审。在边某拒不认罪的情况下,法院最终判处边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1)黑龙江省北安农垦法院于2017年5月25日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边某有期徒刑一年;
(2)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于2017年7月26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3)黑龙江省北安农垦法院于2017年11月7日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边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4)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于2017年12月27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黑龙江省北安农垦法院于2017年5月25日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边某有期徒刑一年;
(2)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于2017年7月26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3)黑龙江省北安农垦法院于2017年11月7日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边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4)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于2017年12月27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5、郭某失火案(2017)
2017年代理郭某失火案,在侦查阶段接受委托。火灾导致某村18家农户的房屋、农机具、生产资料等物品烧毁,经鉴定损失达79.53万元。检察机关提出对被告人郭某判处二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在被告人一直被羁押的情况下,辩护律师始终作无罪辩护。庭审后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为被告人家属确定与18家被害人和解的策略。最终法院判处郭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6、计某违法发放贷款案(2019-2020)
2019年代理计某违法发放贷款案,在侦查阶段接受委托。中国建设银行某支行客户经理计某被指控违法发放8000万元贷款。计某若被定罪,根据法定刑其应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以上刑罚。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在一审、二审阶段均作坚决的无罪辩护。最终计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座右铭】
【执业理念】
德以立命,法以律己。
正心诚意,知行合一。
明理修身,明法正行。
天道吾济,自强不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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