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呼唤法律人的良知与担当:我的辩护意见能否被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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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看来,电影《第二十条》最大的意义在于呼唤包括检察官、法官在内的法律人的良知与担当。影片虽然名为“第二十条”,但却没有对刑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具体内容(正当防卫制度)加以详述,而将重点放在展现检察官的良知和担当之上,以增强人们对司法公正的信心。
对于个刑事案件,如果检察官、法官不依法办案,错误地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受冤屈的当事人为了改变案件处理结果,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了实现所谓的公平正义,将出巨大代价,而这种代价通常是一般人难以承受的,往往令人望而却步。
正如影片中韩明检察官所言,“法律,应该是让坏人犯罪的成本更高,而不是让好人出手的成本更大!”
作为掌握司法裁判权的检察官、法官,责任何其重大!使命何其神圣!只有法官、检察官能够秉公执法、公正裁判,法律才能真正发挥惩恶扬善的作用,法治才有力量,人民才有希望!
我相信,《第二十条》能让老百姓感动,也一定能让法官、检察官感动!希望这部电影能够唤起检察官、法官乃至所有法律人的良知与担当,为法治天下的理想能够早日实现而努力奋斗!
作为最大限度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辩护律师,如果根据事实、证据和法律提出有理有据、合情合理合法的辩护意见,当然希望法官能够予以采纳。
但如果法官在办案过程中不能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如果最终作出的裁判结论经不起事实、证据和法律的检验,不能真正让人明理明法,不能真正让人信服,则必然导致当事人对法官的绝望、对司法的绝望甚至是对国家的绝望。
而在面临绝望之时,大部分人会选择妥协,但也有少数人因为相信存在公理,因为相信存在正义,会选择继续斗争,而且做好了牺牲一切、永不放弃和付出一切代价的准备······虽然道路曲折,但也不无希望!
恰巧,2023年底我代理了一个二审故意杀人案件,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死缓。


根据在案证据,被害人孙某无缘无故将何龙放在李小平家的游戏机砸坏,而且主动上门去挑衅何龙,有寻衅滋事、非法侵入住宅和故意伤害的违法甚至犯罪的重大嫌疑,其对于案件引发的后果具有严重过错。我认为,原审判决没有认定被害人存在严重过错,属于认定事实错误,而基于被害人存在严重过错的事实,结合自首的情节,即使判决认定何龙犯故意杀人罪,量刑也应在无期徒刑以下,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量刑畸重。
但更为重要的是,我认为该案应该适用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应认定被告人何龙(化名)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并应在此基础上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和量刑。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我发表了相应的辩护意见:
“辩护人认为,案发当日何龙大量饮酒,对所发生的事情无法准确地、全面地、原原本本地予以呈现,因此,对本案事实的认定,绝对不能轻信口供,要综合全案证据进行客观、理性的分析,要作出既符合在案证据又符合常识、常理和常情的认定结论。
一、根据全案证据,何龙不存在故意杀人的犯罪动机,原审判决认定其有杀人的故意不符合常识常理常情,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应予纠正。
首先,根据在案证据,何龙与被害人孙某就是因为一台游戏机发生矛盾,而且这台游戏机是一台报废的游戏机,何龙与被害人孙某先前也没有矛盾,何龙没有理由因此而起杀人之心;
其次,从何龙的平时表现看,何龙也不是穷凶极恶之人,何龙在案发当日被赵辉、赵辉的妻子殴打(二人因此分别被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是何龙当时并没有表现出异常激动,也没有还手,没有任何凶狠、残忍、野蛮的行为和表现。可见,何龙平时并没有较高的社会危险性;
再次,何龙手持刀和木棍,并不能证明何龙具有杀人的故意。何龙是在被害人孙某来到李小平家的院内后,从屋子里随手拿的刀。当时是12月4日晚上8点多,外面漆黑,面对比自己小十几岁的来势汹汹、来者不善的被害人孙某,何龙以一把刀加以防身也不无道理。何龙又取了一把铁锹,其将锹头踹掉,只拿了一米长的铁锹杆,该铁锹杆作为一根木棒,即使用其伤害他人,杀伤力也极为有限。何龙将铁锹头踹下,除了能证实其没有杀人的故意,无法作出任何其它合理解释。
最后,何龙发现被害人孙某不省人事后,其主动报警,并请求路过的李某将被害人孙某送医院救助,可见,何龙实际上并没有放任被害人孙某的死亡。
二、根据全案的证据、事实,不能排除何龙具有防卫情节,但属防卫过当,因此,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应定故意伤害罪,并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由于对被害人孙某被刺死的整个过程,只有何龙一个人的供述,除了有证人李小平的儿子能够证实是被害人孙某先动手打何龙,没有其他证据能够还原、证实当时事件发生的完整、详细过程。而由于何龙当天大量饮酒,所以,并不能保证其供述内容具有真实性。实际上,根据何龙在侦查机关作出的供述材料,能发现其供述的内容存在矛盾之处和不合事实之处;而且在今天的庭审上,对于辩护人问他的诸如案发当日是否被赵辉殴打、自己用刀扎了被害人孙某几下等关键问题,何龙的回答都是既与事实不符又对自己不利的。因此,鉴于本案的特殊情况,绝对不能根据何龙的口供轻易定案,必须在综合全案证据的基础上结合常识常理常情作出对案件事实的认定。
因此,根据本案的事实,不能排除何龙不具有杀人的故意而具有防卫情节的合理怀疑,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应认定其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是,由于防卫明显过当,应认定何龙犯故意伤害罪,并依法减轻处罚而对其作出十年有期徒刑以下的量刑。”
我目前还未接到该案的裁判文书,也不知道我的辩护意见能否被采纳。
也不知道该案合议庭的法官们是否看了电影《第二十条》·····
但无论如何,我依旧心存期待与希望,因为我相信法治的力量,相信正义永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