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不做法治之光,不能失去人性之光

几日前的一个晚上,一位来自外地的陌生女士打电话向我咨询一个案件中的法律问题。在交谈过程中,得知其是通过在网络上了解、研究辛龙故意杀人案的过程中而发现我,并希望跟我就其朋友面临的案子有一个交流。她认为,在社会上应该多宣传惩恶扬善的东西,尤其建议我应该好好给人们讲一下辛龙案,不仅要讲而且要大讲特讲,因为传播辛龙案就是在传播法律正能量······
昨天,我在网络上偶然看到《南方周末》上的一篇文章《从无罪到死缓的“辛龙案”,检察官详述抗诉经过》,我也看了最高检检察官讲述办案经过的视频。
我也认为,作为最高检抗诉的申诉案件中首例“无罪抗有罪”、从无罪到死缓的辛龙案,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这个案件,会增添人们对司法公正的信心,给人以力量。所以,我也一直希望它能够被更多的人,尤其是那些正遭遇司法不公的人们知晓。
其实,对于辛龙案,无论在证据层面还是在法律层面,至少我是最有发言权的人之一。虽然我对案件的结果十分满意,但我对该案改判的理由,亦即该案的定罪逻辑一直有自己的观点,而且我的观点与最高检办案人的观点不尽相同······我的全部意见都写在上诉阶段的代理意见和申诉状等法律文书之中,并且都在最高院指令再审阶段于大连中院和辽宁高院的法庭上予以充分发表。
在辛龙案中,无论是辛龙本人及其辩护律师、家属,还是包括从最基层到最高层的检察官和法官在内的所有办案人员,抑或是被害人家属,一定都有各自的刻骨铭心的感受。而从一名律师的视角,辛龙案给我最大的启示是:可以不做法治之光,但永远不能失去人性之光。
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能否彰显正义最终还是要靠以法为业法律人:需要律师勇于为弱者说话,为权利而斗争;需要检察官坚持客观公正、守住底线;需要法官敢于主持正义、公正司法。
法律应该被用于惩恶扬善的武器,而不应成为实现不法目的之工具。
有的人,实际上自知本身违法,却以法律之名彰显公正;有的人,明知有法可依而对法律避而不谈,却大讲仁义道德。
如果一个法律人丧失良知,缺乏道德,在办案过程中,其能真正重视他人是否有冤屈吗?其能真正关心他人的切身利益吗?其能真正怀有一种服务之心吗?其能真正做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吗?
所以,须努力,致良知。今天是大年三十,龙年(我的本命年)即将来到,谨以自勉。
在此,由衷地对祝福所有关心我的家人们和朋友们龙年大吉!
感恩有你!岁月在变而我心依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