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眼看刘天王《人生小满》这场戏

2022年5月21日是我国二十四节气中的“小满”,刘德华在其抖音号上发布了一个视频作品《人生小满》,该视频实际上是刘德华作为奥迪公司代言人而出演的一个奥迪公司广告宣传作品。该视频受到成千上万网友点赞,并在网络上热传。
但随后因抖音用户“北大满哥”主张该视频文案涉嫌抄袭其关于小满的视频文案。
奥迪公司和广告创意公司第一时间向刘德华与“北大满哥”公开致歉。

刘德华也表示深感遗憾并已将该视频从抖音作品中删除。
该视频到底是否属于侵权作品?刘德华的天王地位应不应受质疑?刘德华应该从中吸取什么教训?我想说一下自己的观点,纯属一家之言,仅供参考。
一、《人生小满》文案虽然抄袭严重,但亦可能不构成侵权
著作权法意义上作品的独创性,一般不仅要求作品要源于本人并由本人独立创作(“独”的要求),还要求作品属于智力创造成果(“创”的要求)。也就是说,一项劳动成果只有既属于作者独立的贡献,又能够展现作者独特的智力判断和个性并达到最基本的创造性要求。
因此,一项独立完成的劳动成果,若没能达到最基本的智力创造高度便不能成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人生小满”涉嫌抄袭“北大满哥”小满视频文案的内容如下:“今天是24节气的小满,但是有一样东西是挺奇怪的,你知道吗,有小暑一定有大暑,有小寒一定有大寒,但是有小满一定没有大满,因为大满不符合我们古人的智慧,小满的这一天雨水开始增多,江河渐满,麦穗开始逐渐饱满但是还没有完全饱满,所以小满这种状态特别好。小满代表了一种人生态度就是我们一直在追求完美的路上但并不要求一定要十全十美,所以从这个角度,小满是一年中最好的一个节气也是我最喜欢的一个日子!……花未全开月未圆,半山微醉尽余欢;何须多虑盈亏事,终归小满胜万全。”
对这些内容加以仔细分析,会发现其无非是在介绍小满这一节气含义的同时表达一种不求完满的人生态度与人生境界。而小满节气的“江河渐满”、“(麦穗)还没有完全饱满”的含义并非作者独创,属于气象常识。
而且,“半山微醉尽余欢;何须多虑盈亏事,终归小满胜万全”这21个字,也可能不完全是“北大满哥”独创。
退一步说,即使是其原创,其表达的不求大满的人生态度,也非独创。北宋蔡襄有诗云:“花未全开月未圆,寻花待月思依然。明知花月无情物,若使多情更可怜。”明朝洪应明《菜根谭》中有说:“花看半开,酒饮微醉。此中大有佳趣。若至烂漫酕醄,便成恶境矣。履盈满者宜思之。”清朝曾国藩家书中有言其对“花未全开月未圆”之境的钟爱。可见,蔡襄、洪应明、曾国藩的诗文都表达了但行好事、不求大满和尽善尽美的人生哲理。可见,上述这21个字似乎也并不能体现作者的独创性。
因此,很难说上述文案内容表达了作者独特的智力判断并展示了作者的个性,很难说其达到了一定水准的智力创造高度。
其实,真正能够符合著作权法意义上独创性的作品应该是不多的。知识产权法既要保护著作权人对作品享有的权利,又不能过度地对任何作品不加区分地进行保护,既要保护创作者的权益,又要考虑到文艺、科学的稳健发展,在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要实现一种平衡。
一个成果是否具有独创性决定了其能否构成作品并受著作权法保护,任何人主张著作权必须拥有具有独创性的成果。
在著作权侵权诉讼中,被告如果能够证明原告的成果不具有独创性,即使被告的作品与原告的成果具有高度的实质性相似,原告的诉讼请求也不能成立。
总而言之,如果不能认定“北大满哥”的文案具有著作权法意义上作品的“独创性”,该文案也就不能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而无法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
二、刘德华的天王地位不应因此受到质疑
在这一事件中,刘德华作为明星代言人参加广告演出,其对于文案雷同的事实事先肯定毫无所知。通过该《人生小满》视频发布后获得的点赞和传播情况看,刘德华在广告中的表现依然是十分成功的,尽到了一名演员的应有职责。一段普通的文案能够得到人们如此之大的关注,并能够引起人们如此之大的反响,与刘德华的倾情演绎是分不开的。毋庸置疑,刘德华的表演是相当成功、相当完美的。
因此,虽然出现文案雷同的情况,虽然刘德华本人也公开致歉,但刘德华在整个事件之中没有任何过错。
我们永远不要忘记,《人生小满》只是一场戏,刘德华只是其中的演员。我们千万不能将作为一名普通人的刘德华与作为《人生小满》戏中的演员刘德华混为一谈,刘德华是刘德华,但他不是也不必是《人生小满》之中的刘德华。虽说人生如戏,戏如人生。但包括刘德华在内的任何影视明星,他本人与其所参演的各种影视作品中的角色必定是不同的两个人,这是极其简单、极易理解的事实。但是,我们有时可能会把演员和角色相混淆,把演员饰演的角色等同于演员本身。其实,我们应该从演员刘德华身上学习其敬业态度和专业精神,同时应该从演员所饰演的角色身上学习其为人处世之道和独特精神。
刘德华在《人生小满》中演绎的角色是成功的,能增强人们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自信,能引领人们去学习古人的人生智慧。但是,刘德华毕竟不是国学大师,其身份主要是演员明星。因此,我们应该以明星的标准客观地评价刘德华。无论是否喜欢作为演员明星的刘德华,对这个问题一定要弄明白。
我想,这一事件不应该使刘德华在影视明星中的天王地位受到任何质疑。其实,刘德华是这个事件的无辜受害者。
三、 知识产权法律意识不可或缺
其实,这一事件不仅让作为当事人的奥迪公司、广告公司和刘德华看到了知识产权法律意识的重要性,对于全社会来说,都是一堂很有意义的知识产权法治课。在信息网络时代,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很容易发生,而且有时后果会很严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7条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2011年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条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217 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二)传播他人作品的数量合计在五百件(部)以上的;(三)传播他人作品的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五万次以上的;(四)以会员制方式传播他人作品,注册会员达到一千人以上的;(五)数额或者数量虽未达到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六)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额或者数量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依法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情节严重的侵权行为,侵权单位及相关人员甚至会承担刑事责任。因此,每一个创作者都应有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在进行创作的时候,要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在吸收人类智慧的同时,通过独立的智力创造活动真正创作出对社会具有独特价值的创新智力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