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02月26日

假定这部分钱就是《西游》投资方和发行方共同的收益,那么根据发行方华谊与投资方的协议,应付12%的发行代理费给华谊,即3.9431亿 元*12%=4731.72万元。而因华谊是发行方,支付了2000万的宣发费,所以这部分钱除减去发行代理费和宣发费,才是投资方能拿到的收益,即 3.9431亿元-4731.72万元-2000万=3.27亿元。
而因华谊在发行该片时与投资方签到了保底发行协议,因此还能分到投资方最终收益的30%,即3.27亿元*30%=9810万元。因此华谊最终 的收益就是9810万元+4731.72=1.45亿元。比起其他两个投资方比高和文化中国,共同分3.27亿元(如果刨除成本1亿元,就是2、27亿 元)来说,华谊获得的利润的确更多。当然,以上数据都是假设数据,但运算过程是适用于真实情况的。
此外,安晓芬还提到,去年华谊与各院线签订了一个协议。关于这个协议的具体内容,安晓芬也用举例方式说明,“以下数据都是假设,但方向是真实 的,例如协议里写票房分三档,3亿元以下,3亿元至8亿元和8亿元以上。3亿元的时候,院线拿57%;3亿元至8亿元,院线拿55%;8亿元以上,院线拿 53%。而一般来说院线拿57%,这样协议等于当电影大卖时,院线会让出一部分利润给发行方华谊。所以如果再加上这部分钱,华谊绝对是票房最大收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