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宗三先生译著《康德:实践理性之批判》第一部卷二第二章3

标签:
读书思考文化杂谈 |
分类: 思考 |
第一部
卷二
第二章
……
VI关于“纯粹实践理性一般之设准”
这些设准一切皆依道德底原则而进行〔即:进行其为一设准〕,道德底原则不是一设准,但是一法则,因着此法则理性直接地决定意志。此意志,因为它是如此地被决定而为一纯粹的意志〔因着“它如此被决定”这一真实”,作为一纯粹的意志——依拜克译〕,它需要这些必要的条件,即:“遵守其规准”这遵守上之必要条件。这些设准不是理论的(知解的〕教条,但是一些实践地必然的设定〔但是关于必然地实践的事底一些预设——拜克译〕,依是,虽然它们并〔不〕扩张我们的思辨知识,然而它们却给“思辨理性一般”底理念以客观实在性(因着这些理念之涉及那是实践的东西者而给与之以客观实在性),并且它们给思辨理性以“持有概念”之权利,若非然者,甚至这些概念底可能性,思辨理性亦不能冒险去肯定之。
这些设准就是灵魂不灭之设准,“积极地视之”的自由之设准(积极地视之为“一存有底因果性”的那自由之设准,此所谓存有乃是就这存有属于智思界而言者),以及上帝存在之设准。第一个设准是从一种“适合于道德法则之圆满实现”的那延续〔或久历〕底实践地必要的条件而结成;第二个设准则是从独立不依于感触世界这种独立性底必然设定以及“依照一智思世界之法则即自由本身之法则而决定一个人的意志”这种决定之机能〔或能力〕底必然设定而结成;第三个设准则是因着最高独立的善者之设定,即:上帝存在之设定,从“这样一个智思世界中圆善底存在之必要条件”而结成。〔第三个设准则是通过最高的独立的善者之预设,即:上帝存在之预设,从这样一个智思世界底必要条件而发生,所谓必要条件即因着此条件,这智思世界可以是最高善〔圆善〕。——拜克译〕
这样,这事实,即:“尊敬道德法则必然地使圆善成为我们的努力底对象”这一事实,以及由此事实而结成的“圆善之客观实在性底假设”,这两点,通过理性之设准,它们即可引至一些概念上去,这些概念思辨理性实可把它们当作问题而呈现之,但从不能解决这些问题。〔这样,圆善之展望(期望),即:通过“尊敬道德法则以及由此尊敬道德法则而来的圆善底客观实在性之假设”而成为必然的那“圆善之展望”,通过实践理性底设准,它即可引至一些概念上去,这些概念思辨理性只展示之为一些问题,但这些问题思辨理性从不能解决之。——拜克译〕这样,〔上句所说的那一事实与那一假设合而为一义,此一义〕
它引至这样一问题,即:“在解决此问题中,思辨理性除作成误推外,它不能作成任何事”这样一个问题,此即灵魂不灭之问题。在解决此问题中,思辨理性所以只能作成误推,乃是因为它不能把握住一种常体之性格,因着此一常体之性格,它想去完成一个心理学的最后主体之概念(这一个最后主体是必然地要被归属于自我意识中之灵魂的),它之想去完成之,乃是为的想去使之成为一真实的实体之概念。这样一种常体之性格,思辨理性并不能把握住之,可是这一种性格,实践理性却可因着一种延续〔久历〕之设准而供给之。(这一种延续是“在圆善中与道德法则相一致”之所必需者,而所谓圆善则是实践理性底整全目的。)〔它首先引至灵魂不灭之问题,在解决此问题中,思辨理性只能作成误推,因为这常体底诸特征,即:“因着这常体底诸特征,心理学的一个最后主体之概念是必然地要被归属于自我意识中之灵魂的”,这样一种常体底诸特征是缺无的,虽然这些特征在去完成一真实的实体之概念上是必须的。实践理性,通过在圆善中(此圆善是实践理性之整全目的)“适合于道德法则”这适合性之设准,它把这所需要的延续〔久历〕交给这主体(最后的主体)。——拜克译〕
它引至这概念,即:引至“思辨理性对之除含有背反外,不能含有任何事,而其解决,思辨理性亦只能基于一个或然地可思议的综念〔概念〕上,但此综念之客观实在性它却不能证明之或决定之”,这样的一个概念,即是说,它引至一个宇宙论的“智思世界之理念”以及“我们的在此智思世界中的存在”之意识,它之引至此,是因着“自由之设准”(此自由之实在性它因着道德法则而建立之)以及同样亦因着“与同此设准一智思世界之法则”而引至之,对于此智思世界之法则,思辨理性只能指点之,但却不能规定其概念。〔第二,它引至这概念,即:引至“思辨理性只把它当作一背反而含有之,而其解决,思辨理性只能基于一个或然的(虽是可思议的)概念上,而此或然的概念之客观实在性并不是因着思辨理性而为可证明的或可决定的”,这样的一个概念。这个概念即是一个宇宙论的“智思世界之理念”以及“我们的在此智思世界中的存在”之意识。它引至此概念是因着自由之设准而引至之(实践理性把自由之实在性展示之于道德法则中,同时它亦展示一智思世界之法则,此智思世界之法则,思辨理性只能指示之,但却不能规定其概念)。——拜克译〕
它给以下所说者以意义,即给那“思辨理性能去思之但却被迫着不得不让其当作一纯然的超越理想而为不决定者”这样一个东西以意义,即是说,它给神学的第一存有之概念以意义。它给此概念以意义是在一实践的观念中,即是说,是把它当作“为那个法则〔案:即道德法则〕所决定”的意志底对象之可能性之条件,而给与以意义,此即是说,它给此概念以意义是把它当作一智思世界中圆善底最高原则而给与以意义,而所谓一智思世界即是“因着此智思世界中的道德立法而被赋与以统治权”的一个世界。〔第三,它给那“思辨理性实能思之但却让其当作一纯然的超越理想而为不决定者”这样的一个东西以意义,即是说,给神学的第一存有之概念以意义。这意义是在一实践的观点中而被给与,即是说,当作“为那个法则所决定”的意志底对象之可能性之条件而被给与。这意义就是一智思世界中圆善底最髙原则底意义,所谓智思世界即是“因着道德立法于此意义中有统治权”的那个世界。——拜克译〕
但是,我们的知识在此路数中已因着纯粹实践理性而实际地被扩张了吗?而那“在思辨理性上只是超绝的”者它在实践理性中是内在的吗?确然是内在的,但只是依一实践的观点而为内在的。因为我们并不因此就关系“灵魂之在其自己者是什么”而有我们的灵魂底本性之知识,亦不能因此就关于“一智思世界之在其自己者是什么”而有智思世界之知识,亦不能因此关于“一最高存有之在其自己者是什么”而有最高存有之知识,但是我们已只是在“作为我们的意志底对象”的那实践的圆善之概念中来结合了这三者底概念,而我们如此结合之乃完全是〔通过纯粹理性而〕〔详注〕先验地结合之,而这先验地结合之但只是因着道德法则,而且只是在涉及道德法则中,就着道德法则所命令的对象(圆善),而先验地结合之。但是,自由如何是可能的,我们如何能理论地〔知解地〕而且积极地去思议这种因果性,这并不因此而可被发见;但只是这一点,即:“实有这样一种因果性”这一点已因着道德法则而被设定,而且亦只因道德法则之故而被设定。其余两个理念亦是如此,它们底可能性没有人类的智力能测度之,但是另一方面,它们底真理性〔真实性〕亦没有什么诡辩能够从人们底信服中,甚至从最普通的人底信服中,把它扭夺下来。
〔译注〕:
阿保特译无,依拜克译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