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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宗三先生译著《康德:实践理性之批判》第一部卷二第一章

(2022-05-05 21:28:59)
标签:

读书思考

文化

杂谈

分类: 思考

第一部 纯粹实践理性底成素论

卷二 纯粹实践理性底辩证

第一章“纯粹实践理性底辩证”一般

纯粹理性总有它的辩证,不管以其思辨的使用而观之,抑或以其实践的使用而观之;因它对于那特定有条件的东西要求其条件底绝对综体,而此绝对综体则只能见之于物自身。但是,因一切事物之念必须涉及直觉,而就我们人类说,这些直觉除感触直觉外从不能是其他种直觉,因此,这些直觉从不能使我们去知道对象物自身,但只能当作现象而知之,而又因无条件者从不能见之于那只以有条件者与诸条件而组成现象之中,这样,则从条件底综体(换言之,无条件者)这个理性的理念之应用于现象这应用中,遂发生一不可避免的幻象,好像这些现象就是物自身似的(因设无一种警的批判,它们总是被看是如此)。但是,如果这种幻象不曾因着理性与同其自己底一种冲突而泄露其自己,则它从未被注意是虚妄的。(理性与同其自己底一种冲突是当理性把它的基本原则,即:对于每一有条件的东西预设一无条件者这种预设底基本原则,应用于现象时,而显出)。但是,因着这种冲突,理性被迫着去追踪这种幻象,追至其根源,并去寻求出它如何能被移除,而这一步工作则只能因着对于全部纯粹的理性机能施以完整的批判考察而被作成。这样作法,则那显现于纯粹理性底辩证中的纯粹理性之背反事实上是人类理性所曾陷于其中的最有益的错误,因它最后终于驱迫我们去寻求这锁匙以便去逃出这迷宫;而一旦当这锁匙被找得,则这锁匙又可进一步发见那我们不曾寻求之但却已需要之的东西,即是说,发见一个景观,即观看到一较高而又是不变的事物秩序之景观,我们早已存在于此秩序中,甚至现在亦存在于此秩序中,而在此秩序中,我们因着那发见,能够因着确定的规准去依照理性底最高指令继续去生活。

在理性底思辨使用中这自然的辩证如何可被解决,而从一十分自然的幻像而发生出的错误如何可以被防止,这可以在《纯粹理性底批判中详细被见到。但是理性在其实践的使用中也不见得较好一点。作纯粹的实践理性,它同样想去实践地有条件的东西(此有条件的东西是基于性好与自然的需求上者)去找那无条件者,而它去寻找那无条件者不是把它当作意志底决定原则而去寻找之,而乃即使当这作意志底决定原则的无条件者已被给与(在道德法则中被给与),理性亦还要在最高善〔圆善〕之名下寻求纯粹实践理性底对象之无条件的综体。

我们的合理行底诸格言而去实践地即充分地〔适当地〕规定一最高善之理念,这乃是实践的智慧论之事,而此实践的智慧论,作一门学问看,复又即是所谓哲学。哲学一词是取古人所了解之意。古人以哲学意谓一种“概念中之念乃即是最高善已被置于其中的那念,并且亦意谓一种中之,行乃即是最高善所因之而被得到的那行。去把哲学一词留在其作最高善论之古义中(就理性努力去使这最高善论一门学问而言),这必应是妥善的。因,一方面〔作一最高善论〕,这所附加的限制必应适合于那个希腊字(希腊字哲学一词指表爱智慧),而同时它又必足以在哲学之名下去拥摄爱学问,即是说,爱一切思辨的理性知识,所谓爱一切思辨的理性知识是就这思辨的理性知识在以下两方面均可适用于理性而言,即:一是在那个念〔即最高善之念〕方面可适用于理性,一是在决定我们的行的那实践原则方面可适用于理性,而在这两方面适用于理性却亦并未丧失这主要的目的〔爱智慧〕,而单此主要目的之故,此思辨的理性知识始可叫做实践的智慧论。另一方面,因着在此定义中〔意即:在哲学作最高善之定义中〕【编按:此句据《圆善论》之序言修改。】执持一个必十分降低一个人之虚要求的自我估价之标准于一个人之面前而去抑制那冒险去要求哲学家之称号〔自居哲学家〕这样一个人底自大,这必是无害的。〔案:意即:另一方面,我们可用最高善之定义以一自我估价之标准,把此标准置于一个自居哲学家的人面前而抑制其自大,这必是无什么损害的,盖有谁能及此标准呢?是故此标准必十分降低其虚伪的要求。〕因一个智慈底师必不只是意谓一个学者(一个学者并没有进至如此之远,即如以达到如此高之目的之确定期望来指导他自己那样远,当然亦未以此来指导他人);智慧底师是意谓智慧底知识中之师。〔案:即中国所谓人师〕,智慧底知识之师所函蕴的比一个平庸人所要求于其自己者更多一点。这样,哲学如同智慧必总仍然是一个理想,此理想,客观地说,其被呈现完整的是单只在理性中而完整的(单只是完整地呈现于理性),而主观地说,对一个人而言,它只是此人之不停止的努力之目标,而无人能有理由宣称实得有之,得有之以冒称哲学家之名,倘无人能展示此理想之不可错误的结果于他自己的人格中以一范例【编按:此句据《圆善论》之序言修改。](即:在其自我作主中以及在他于一般的善中异常地感有之的那无疑问的兴趣中展示此理想之不可错误的结果于他自己的人格中以一范例),而这一点却亦正是古人所要求之以一条件,以为值得有那个可尊敬的〔光荣的〕哲学家之头衔之条件。

关于在最高善底定义一点上的纯粹实践理性底辩论,我们需要去作另一准备的〔前奏的〕解说。(这个辩证底成功的解决,就像在理论理性底辩证处那样,必可引我们去期望这最有益的结果,因纯粹实践理性底自相矛盾,如若诚实地被陈述出来,而不是被隐蔽起来,则它必迫使我们对于实践理性这个机能去作一完整的批判。)

道德法则是一纯粹意志底唯一决定原则。但是因道德法则只式的(即由于只规定格言之形式普遍地立法的而形式的),所以它作一决定原则须抽掉一切材料,即是说,抽掉作意底每一对象。因此,虽然最高善可以是一纯粹实践理性底全部对象,即是说,是一纯粹意志底全部对象,但是它却并不因此之故而即可被看成是意志底决定原则;单只是道德法则才必须被看成是原则,基于此原则,最高善以及最高善之实现或促进才是所属望或所意在者。〔单是道德法则才必须被看成是那使最高善以及最高善之实现或促进成纯粹意志底对象的根据。——拜克译〕这一解说〔或提醒〕是重要的,即在如道德原则底规定这样一种精致微妙之情形中而重要的,在道德原则底规定处,些微的误解即足以倒了人的心灵。因分析部所说我们已知:如果我们在善之名下,认定任何对象意志底决定原则以先于道德法则并因此,从这对象中而推演出最高的实践原则,则这必总是引出他律,而毁灭了道德原则。

但是,如果最高善之念包含道德法则之念以其最高的条件,则最高善必不只是一个对象。而它底念以及它的存在底观念,由于因着我们自己的实践理性而可能者,必同样亦是意志底决定原则,这一义亦是显明的。因在那种情形中,意志,如自律原则所要求者,事实上实早已含于这念(即最高善之念)中的道德法则所决定,而并不是任何其他对象所决定。

意志底决定念底这种次序决不可忽略,因若非然者,则我们将误解我们自己,而且以我们已陷于一种矛盾中,当每一东西实处于圆满谐和中时。〔案:此段文,拜克译如下:但是这是自明的,即:不只是:如果道德法则是含在最高善之念中以最高条件,则最高善是对象,而且亦是这样的,即:最高善之念以及它的存在之观念,由于通过我们的实践理性而可能者,亦同样是纯粹意志底决定根据。这是因含于这念中以及在此念中被思的那道德法则决定意志,而并不是任何其他对象决定意志,如自律原则所要求者。意志底决定念底这种次序决不可忽略,因若非然者,则我们将误解我们自己,而且相信我们与我们自己相矛盾,当每一东西实处于最圆满的谐和中时。〕

牟宗三先生译著《康德:实践理性之批判》第一部卷二第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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