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宗三先生译著《康德的道德哲学》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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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底形上学之基本原则》序
古代希腊哲学曾被分成三种学问:物理、伦理,与逻辑。这种区分完全适合于“有关事物”之本性〔主题之本性——依拜克译〕;而于这区分所能作成的唯一改进便是去加上其所基依的原则,这样,我们便可确保其完整性,并亦能正确地去决定那必要的隶属区分(这种区分完全符合于主题之本性,而一个人或许只能因着“提供区分之原则以便去保证此区分之穷尽性并正确地去规定那必要的隶属区分”而改进之。——依拜克译〕
一切理性的知识或是材质的,或是形式的:前者考论某种对象,而后者则只涉及知性底形式以及理性底形式本身,并涉及思想一般之普遍法则,而没有区别它的对象〔而没有论及对象间的区别——依拜克译〕。形式的哲学名曰逻辑。但是,材质的哲学,即那有事于决定对象以及对象所服从的法则者,又得分为两部;因为这些法则或是自然底法则,或是自由底法则。前者底学问是物理学,后者底学问是伦理学;它们亦得分别名曰自然哲学与道德哲学。
逻辑不能有任何经验的部一所谓经验的部分就是“思想底普遍而必然的法则必基于从经验得来的根据上”的那一部分,逻辑若有经验的部分,则它必不能是逻辑,即必不能是知性或理性底法规,对一切思想皆有效,并且是能够证明的者。反之,自然哲学及道德哲学它们分别皆能有它们的经验的部分,因为前者要去决定“作为经验对象”的自然底法则,后者则决定人类意志底法则,当它〔意志〕为自然所影响时:但是,前者是“每一东西依之以实然发生”的法则;而后者则是“每一东西依之以应当发生”的法则。但伦理学也必须论及那“在其下那应当发生者而常不发生”的条件。
一切哲学,当它是基于经验底根据上,我们可以叫它是经验的哲学:另一方面,那单从先验原则而呈现它的理论的,我们可以叫它是纯粹的哲学。当这后者只是形式的,它即是逻辑;如果它被限制于知性底特定对象上,则它便是形上学。
在此遂发生了一个双重形上学底观念——自然底形上学及道德底形上学。如是,物理学将有一经验的部分,也有一理性的部分。伦理学也是如此;但在伦理学,那经验的部分可有一特别的名称,此即“实践的〔实用的〕人类学”,而“道德学”一名则专属于理性的部分。
一切商业、技艺、手工业皆因分工而有进步,即是说,不要一人作每一事,而是要把他自己限于一种不同于其他工作的工作上(就此工作所需要的治之之方不同而不同于其他工作),这样,便能以较大的轻便与最大的完美来作成它。如若不同种类的工作并未这样分开,而每一人皆是“事事通而实无一精通”(”a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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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在这里我所关心的是道德哲学,所以我把所要提示的问题限于此,即:去构造一纯粹的道德哲学,把那“只是经验的,并且是属于人类学”的每一东西完全涤清,这是否不是极度的必要呢?我之所以把问题限于此,是因为“这样一种哲学必须可能”,这是显明的,即从普通的义务观念以及道德法则底观念即可见出其是显明的。人人皆必承认:如果一个法则是真要有道德的力量,即:真可成为一义务底基础,则它必须具有绝对的必然性;人人亦必承认:例如,“你不可说谎”这箴言,并不是单对人类有效,好像其他理性的存有不须去遵守它似的,此例如此,一切其他真正所谓道德法则亦皆如此;因此,人人亦必须承认:义务底基础必不可在人之自然〔人性〕中或在人所处的世界内的环境中去寻求,但只当先验地在纯粹理性底概念中去寻求;而且最后人人亦必须承认:纵然任何其他基于纯然经验底原则上的箴言,在某些方面,或可是普遍的,但只要它基于一经验的基础上(其基于一经验的基础即使程度极微,或许只关于其中所含的动机),则这样的箴言虽可为一实践的规律,但却决不能叫做是一道德法则。
这样,不只是道德法则连同着它们的原则本质上不同于每一其他含有经验成分的实践知识,而且一切道德哲学皆必须完全基于它的纯粹部分上。当应用于人,那并不是从对于人自己底知识(人类学)中借得些许什么事,但只是把先验法则给与于作为一理性存有的人。无疑,这些先验法则需要一种能因经验而锐利的判断力,以便一方面好去分辨出在什么情形下它们是可应用的,另一方面好为它们去获得接近人底意志之道路〔机会〕,以及在行为上得到有效用的影响力;因为,人为如许多的性好所影响,所以他虽能有一实践的纯粹理性之理念,但他却不是很容易地能使此理念在他的生活中能具体地有作用〔有效用〕。
因此,一个道德底形上学是不可少地必要的,其必要不只是为思辨的理由,以便去研究那些“在我们的理性中先验地被发见”的实践原则之根源,且亦因为道德自身易陷于种种的腐败,当我们没有〔或缺乏〕那种指导线索与最高规范,即“因之以正确地去评估道德”的那种指导线索与最高规范时。因为要想作到“一个行为须是道德地善的”,光是说“它符合于道德法则”这尚不足够,而且须是这样的,即“它亦必须单为法则之故而被作成”,如若不然,那种符合只是很偶然而不确定的;盖因一个“不是道德的”原则,虽然它可有时〔偶尔〕产生“可符合于法则”的行为,但亦时常产生“相违于法则”的行为。现在,那只有在一纯粹哲学中,我们始能找到纯粹而真正的道德法则(就实践之事言,这是最关重要者):因此,我们必须以纯粹哲学(形上学)开始〔为先导〕,设若无此,便决不能有任何道德哲学可言。那把这些纯粹原则与经验原则混杂在一起者,它自不足以当哲学之名(因为那彰显哲学而使之不同于普通理性知识者乃在这一点,即哲学乃是在各别学问中讨论那普通理性知识所只混杂地了解之者);它更不足以当道德哲学之名,因为由于这种混杂,它甚至破坏了道德本身底纯粹性,且违背了它自己之目的。
但是切不要以为:这里所要求的实早已存在于有高名的沃尔夫所置于他的道德哲学,即他的所谓“一般的实践哲学”之前的导论中,因此,我们并非忽然开始(to
“在一般的实践哲学中,道德法则与义务实亦被谈及(实则所谈皆不恰当)”,这自是真的。但这〔对于我的论断〕并不成为一种反对或异议,因为那门学问〔案:即“一般的实践哲学”这门学问〕底作者们在此方面仍然坚守〔忠于〕他们对于这门学问底观念〔想法〕;他们实并未把这种动力,即“完全先验地单为理性所规定,而且恰当地说来是道德的”这种动力,与那经验的动力,即“知性只依经验底比较而把它升高到一般概念”的那种经验的动力,区别开来;但却是由于没有注意动力底根源之差异,并由于视它们一切皆为同质的,所以他们只考量它们的较大量或较小量。〔他们考量动力,没有注意它们的根源方面的差异,但只涉及它们的较大数或较小数(因为它们是被认为一切皆是同类者)。——依拜克译〕即在此路数中,他们形成他们的义务底观念,这种义务底观念,(它虽可有所是,但却就不是道德的),就是在一个“对于一切可能的实践概念(不管它们是先验的抑或只是经验的)之根源毕竟没有作判断”的哲学中所能被要求的一切了。〔这种义务底概念实有所是,但却不是道德的,但它却也就在是在这样一个哲学中,即“实未裁决一切可能的实践概念之根源究是先验的抑或只是经验的”这样一个哲学中所能被欲求的一切了。——依拜克译〕
在想此后要出版一《道德底形上学》之前,我先提出这些“基本原则”来。〔意即:我先印发《道德底形上学之基本原则(基础)》这书。〕实在恰当地说来,除《纯粹实践理性之批判的考察》以外,亦并无其他的基础可言;此恰如形上学底基础就是那早已出版的《纯粹思辨理性之批判的考察》。但是,第一点,前者并不像后者那样为绝对地必要,因为在道德之事中,人类理性很易达至高度的正确性与完整性,甚至最普通的理解亦能如此,但反之,在其理论的〔知解的〕但却是纯粹的使用中,它却完全是辩证的;第二点,如果“纯粹的实践理性之批判”要成为完整的,则“依一公共原则去表示实践理性与思辨理性之同一〔统一〕”这亦必须同时是可能的,因为说到最后,实践理性只能是这同一理性,即“只在其应用上始须被分开”的那同一理性。但是,设若没有先引进一些全然不同的考论(此全然不同的考论对读者而言自必是令人困惑而麻烦的),则我在这里便不能把这“纯粹实践理性之批判”达至这样的完整。因以上两点缘故,我采用“道德底形上学之基本原则〔基础〕”这一题称,而不采用“纯粹的实践理性之批判的考察”这一题称。
但是,第三点,因为道德底形上学,不管此题称之不动人,总尚可能以通俗方式出之,且亦可适宜于普通的理解,所以我觉得把这部讨论它的基本原则的“先导论文”与它〔道德底形上学〕分别开,乃是有用的,因为这样,我以后可不须引进这些必要地精微的讨论于一部较单纯性的书中。
但是,本论著不过就是道德底最高原则之研究与建立,而单是这一点即足构成一种“其自身即完整”的研究,并且是一个应当与每一其他道德研究区别开的研究。无疑,我的关于这重要问题的结论(这问题一直无令人满意的考察),必可从这同一原则之应用于〔道德之〕全部系统而得到甚大的光明〔明朗〕,并且亦必因着它所到处显示的足用性〔适当性〕而强固地被稳定;但我必须放弃〔不在乎〕这种利便(这种利便实在说来最后必只是较为〔个人地〕满足或快慰,而不是较为〔公共地〕有用的),因为一个原则之易于应用以及其表面的足用性〔适当性〕并不给出它的健全性〔正确性、极成性〕之十分确定的证明,但却毋宁只引发某种偏颇,此偏颇足以阻碍我们严格地单就其自身而考察之与评估之而不必注意其后果。
在本书中,我采用了我所认为最适当的方法,这方法乃是从通常的知识分析地进到此通常知识底最后原则之决定,复又从“这原则以及此原则之根源”之考察综和地下降到〔回到〕通常的知识,在此通常的知识中,我们见到此原则之被应用。因此,节段之区分将如下:
1.第一节
2.第二节
3.第三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