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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宗三先生译著《康德的道德哲学》序

(2022-04-23 12:1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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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思考

文化

杂谈

分类: 思考

道德底形上学之基本原则

古代希腊哲学曾被分成三种学问:物理、伦理,与逻辑这种区分完全适合于有关事物之本性〔主题之本性——拜克译〕;而于这区分所能作成的唯一改进便是去加上其所基依的原则,这样,我们便可确保其完整性,并亦能正确地去决定那必要的隶属区分(这种区分完全符合于主题之本性,而一个人或许只能因着提供区分之原则以便去保证此区分之穷尽性并正确地去规定那必要的隶属区分而改进之。——依拜克译

一切理性的知识或是材质的,或是形式的:前者考论某种对象,而后者则只涉及知性底形式以及理性底形式本身,并涉及思想一般之普遍法则,而没有区别它的对象〔而没有论及对象间的区别——依拜克译〕。形式的哲学名曰逻辑。但是,材质的哲学,即那有事于决定对象以及对象所服从的法则者,又得分两部;因这些法则或是自然底法则,或是自由底法则。前者底学问是物理学,后者底学问是伦理学;它们亦得分别名曰自然哲学与道德哲学。

逻辑不能有任何经验的部一所谓经验的部分就是思想底普遍而必然的法则必基于从经验得来的根据上的那一部分,逻辑若有经验的部分,则它必不能是逻辑,即必不能是知性或理性底法规,对一切思想皆有效,并且是能够证明的者。反之,自然哲学及道德哲学它们分别皆能有它们的经验的部分,因前者要去决定经验对象的自然底法则,后者则决定人类意志底法则,当它〔意志〕自然所影响时:但是,前者是每一东西依之以实然发生的法则;而后者则是每一东西依之以应当发生的法则。但伦理学也必须论及那在其下那应当发生者而常不发生的条件。

一切哲学,当它是基于经验底根据上,我们可以叫它是经验的哲学:另一方面,那单从先验原则而呈现它的理论的,我们可以叫它是纯粹的哲学。当这后者只是形式的,它即是逻辑;如果它被限制于知性底特定对象上,则它便是形上学。

在此遂发生了一个双重形上学底观念——自然底形上学及道德底形上学。如是,物理学将有一经验的部分,也有一理性的部分。伦理学也是如此;但在伦理学,那经验的部分可有一特别的名称,此即实践的〔实用的〕人类学,而道德学一名则专属于理性的部分。

一切商业、技艺、手工业皆因分工而有进步,即是说,不要一人作每一事,而是要把他自己限于一种不同于其他工作的工作上(就此工作所需要的治之之方不同而不同于其他工作),这样,便能以较大的轻便与最大的完美来作成它。如若不同种类的工作并未这样分开,而每一人皆是事事通而实无一精通(ack of all trades),则一切制造必停滞于最原始的状态中。同理,纯粹的哲学,在一切它的部门中,是否不需要一人专致力于它〔这是一问〕,而如果那些人,悦大趣味,他们习惯于去混合理性的成素与经验的成素于一起,依他们自己所不知的各种比例把这两种成素混杂起来,并且他们称他们自己是独立的思想家,把琐碎的哲学家之名〔好作无谓思虑者之名〕给与于那些只委身于理性的部分者——我说,如果我警这些人不要把两种十分不同的事业(就它们所要求的处理之方之不同而不同)混在一起进行,因其中每一种或许需要一特殊的才能,而两者之结合于一人则只能产生笨拙而低劣的工作者〔笨伯bunglers我这样警,对于全部的学问事业,这是否不是较好一点〔这又是一问〕,〔以上两问〕,那是得去考虑的。但在此,我只问是否学问底本性不需要这样作,即:我们须时时谨地把经验部分与理性部分分开,而对于物理学当身(或经验物理学)先之以自然底形上学,对于实用的人类学先之以道德底形上学,而这两种先在的学问必须谨地涤一切经验的东西,这样,我们可以知道在这两种学问中纯粹理性所能完成的有多少,纯粹理性从什么根源里抽引出它的先验的义旨(a priori  teaching)来,而且亦可以知道对于这两种学问的后一种学问〔即道德底形上学〕底研究是由一切道德学家(其名繁多)来从事,抑或只由那对之有实感feel a calling thereto)者来从事:学问底本性是否不需要这样作。

在这里我所关心的是道德哲学,所以我把所要提示的问题限于此,即:去构造一纯粹的道德哲学,把那只是经验的,并且是属于人类学的每一东西完全涤,这是否不是极度的必要呢?我之所以把问题限于此,是因这样一种哲学必须可能,这是显明的,即从普通的义务观念以及道德法则底观念即可见出其是显明的。人人皆必承认:如果一个法则是要有道德的力量,即:可成一义务底基础,则它必须具有绝对的必然性;人人亦必承认:例如,你不可说谎这箴言,并不是单对人类有效,好像其他理性的存有不须去遵守它似的,此例如此,一切其他正所谓道德法则亦皆如此;因此,人人亦必须承认义务底基础必不可在人之自然〔人性〕中或在人所处的世界内的环境中去寻求,但只当先验地在纯粹理性底概念中去寻求;而且最后人人亦必须承认纵然任何其他基于纯然经验底原则上的箴言,在某些方面,或可是普遍的,但只要它基于一经验的基础上(其基于一经验的基础即使程度极微,或许只关于其中所含的动机),则这样的箴言虽可一实践的规律,但却决不能叫做是一道德法则。

这样,不只是道德法则连同着它们的原则本质上不同于每一其他含有经验成分的实践知识,而且一切道德哲学皆必须完全基于它的纯粹部分上。当应用于人,那并不是从对于人自己底知识(人类学)中借得些许什么事,但只是把先验法则给与于作一理性存有的人。无疑,这些先验法则需要一种能因经验而锐利的判断力,以便一方面好去分辨出在什么情形下它们是可应用的,另一方面好它们去获得接近人底意志之道路〔机会〕,以及在行上得到有效用的影响力;因,人如许多的性好所影响,所以他虽能有一实践的纯粹理性之理念,但他却不是很容易地能使此理念在他的生活中能具体地有作用〔有效用〕。

因此,一个道德底形上学是不可少地必要的,其必要不只是思辨的理由,以便去研究那些在我们的理性中先验地被发见的实践原则之根源,且亦因道德自身易陷于种种的腐败,当我们没有〔或缺乏〕那种指导线索与最高规范,即因之以正确地去评估道德的那种指导线索与最高规范时。因要想作到一个行须是道德地善的,光是说它符合于道德法则不足够,而且须是这样的,即它亦必须单法则之故而被作成,如若不然,那种符合只是很偶然而不确定的;盖因一个不是道德的原则,虽然它可有时〔偶尔〕产生可符合于法则的行,但亦时常产生相违于法则的行。现在,那只有在一纯粹哲学中,我们始能找到纯粹而正的道德法则(就实践之事言,这是最关重要者):因此,我们必须以纯粹哲学(形上学)开始〔先导〕,设若无此,便决不能有任何道德哲学可言。那把这些纯粹原则与经验原则混杂在一起者,它自不足以当哲学之名(因那彰显哲学而使之不同于普通理性知识者乃在这一点,即哲学乃是在各别学问中讨论那普通理性知识所只混杂地了解之者);它更不足以当道德哲学之名,因由于这种混杂,它甚至破坏了道德本身底纯粹性,且违背了它自己之目的。

但是切不要以:这里所要求的实早已存在于有高名的沃尔夫所置于他的道德哲学,即他的所谓一般的实践哲学之前的导论中因此我们并非忽然开始(to strike into=begin suddenly)一完全新的领域〔这里并无一全新的领域让我们打进去。一依康德原文。〕正因它〔沃尔夫书〕要成一个一般的实践哲学,所以它不曾考虑任何特种的意志——例如说,一个必须没有任何经验动机而只完全依先验原则而被决定,而且我们可以名之曰纯粹意志的意志,它所考论的但只是决意一般,连同着属于这种一般意义的决意的一切行动与条件。由于这一点,它不同于一道德底形上学,这恰如讨论一般思想底活动与规范的一般逻辑之不同于讨论纯粹思想(即其认识完全是先验的那种思想)之特种活动与规范的超越哲学一样。〔何以是如此?这是〕因道德底形上学是要去考察一可能的纯粹意志之理念与原则,而并不是要去考察一般说的人类决意底诸活动与诸条件,此诸活动与诸条件大部分实是从心理学抽引出者。

在一般的实践哲学中,道德法则与义务实亦被谈及(实则所谈皆不恰当),这自是的。但这〔对于我的论断〕并不成一种反对或异议,因那门学问〔案:即一般的实践哲学这门学问〕底作者们在此方面仍然坚守〔忠于〕他们对于这门学问底观念〔想法〕;他们实并未把这种动力,即完全先验地单理性所规定,而且恰当地说来是道德的这种动力,与那经验的动力,即知性只依经验底比较而把它升高到一般的那种经验的动力,区别开来;但却是由于没有注意动力底根源之差异,并由于视它们一切皆同质的,所以他们只考量它们的较大量或较小量。〔他们考量动力,没有注意它们的根源方面的差异,但只涉及它们的较大数或较小数(因它们是被认一切皆是同类者)。——依拜克译〕即在此路数中,他们形成他们的义务底观念,这种义务底观念,(它虽可有所是,但却就不是道德的),就是在一个对于一切可能的实践念(不管它们是先验的抑或只是经验的)之根源毕竟没有作判断的哲学中所能被要求的一切了。〔这种义务底念实有所是,但却不是道德的,但它却也就在是在这样一个哲学中,即实未裁决一切可能的实践念之根源究是先验的抑或只是经验的这样一个哲学中所能被欲求的一切了。——依拜克译

在想此后要出版一《道德底形上学之前,我先提出这些基本原则来。〔意即:我先印发《道德底形上学之基本原则(基础)》这书。〕实在恰当地说来,除《纯粹实践理性之批判的考察》以外,亦并无其他的基础可言;此恰如形上学底基础就是那早已出版的《纯粹思辨理性之批判的考察》。但是,第一点,前者并不像后者那样绝对地必要,因在道德之事中,人类理性很易达至高度的正确性与完整性,甚至最普通的理解亦能如此,但反之,在其理论的〔知解的〕但却是纯粹的使用中,它却完全是辩证的;第二点,如果纯粹的实践理性之批判要成完整的,则依一公共原则去表示实践理性与思辨理性之同一〔统一〕这亦必须同时是可能的,因说到最后,实践理性只能是这同一理性,即只在其应用上始须被分开的那同一理性。但是,设若没有先引进一些全然不同的考论(此全然不同的考论对读者而言自必是令人困惑而麻烦的),则我在这里便不能把这纯粹实践理性之批判达至这样的完整。因以上两点缘故,我采用道德底形上学之基本原则〔基础〕这一题称,而不采用纯粹的实践理性之批判的考察这一题称。

但是,第三点,因道德底形上学,不管此题称之不动人,总可能以通俗方式出之,且亦可适宜于普通的理解,所以我觉得把这部讨论它的基本原则的先导论文与它〔道德底形上学〕分别开,乃是有用的,因这样,我以后可不须引进这些必要地精微的讨论于一部较单纯性的书中。

但是,本论著不过就是道德底最高原则之研究与建立,而单是这一点即足构成一种其自身即完整研究,并且是一个应当与每一其他道德研究区别开的研究。无疑,我的关于这重要问题的结论(这问题一直无令人满意的考察),必可从这同一原则之应用于〔道德之〕全部系统而得到甚大的光明〔明朗〕,并且亦必因着它所到处显示的足用性〔适当性〕而强固地被稳定;但我必须放弃〔不在乎〕这种利便(这种利便实在说来最后必只是较〔个人地〕满足或快慰,而不是较〔公共地〕有用的),因一个原则之易于应用以及其表面的足用性〔适当性〕并不给出它的健全性〔正确性、极成性〕之十分确定的证明,但却毋宁只引发某种偏颇,此偏颇足以阻碍我们严格地单就其自身而考察之与评估之而不必注意其后果。

在本书中,我采用了我所认最适当的方法,这方法乃是从通常的知识分析地进到此通常知识底最后原则之决定,复又从这原则以及此原则之根源之考察综和地下降到〔回到〕通常的知识,在此通常的知识中,我们见到此原则之被应用。因此,节段之区分将如下:

1.第一节  从道德之通常的理性知识转至哲学的知识

2.第二节  从通俗的道德哲学转至道德之形上学

3.第三节  最后从道德之形上学转至纯粹的实践理性之批判

牟宗三先生译著《康德的道德哲学》序

牟宗三先生译著《康德的道德哲学》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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