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欢案最好的结果就是法律的胜利
(2017-06-06 20:3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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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欢案最好的结果就是法律的胜利【时事评论】
洪维
2017年3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社会广泛关注的山东聊城市于欢故意伤害案对外发布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此高度重视,已派员赴山东阅卷并听取山东省检察机关汇报,正在对案件事实、证据进行全面审查。对于欢的行为是属于正当防卫、防卫过当还是故意伤害,将依法予以审查认定;对媒体反映的警察在此案执法过程中是否存在失职渎职行为,将依法调查处理。5月26日,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公布于欢案处警民警调查结果。5月27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于欢故意伤害案,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履行职务。法庭审理结束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负责人接受了记者采访。
在这里,笔者不在阐述来龙去脉,而想说的是,于欢案的最好结果丿应该是法律的胜利,也是鄣时期依法治国的具体体现。
最好的结果之一、于欢是正当防卫或轻判,还于欢一个公道。最高人民检察院调查认为,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和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书认定事实、情节不全面,对于案件起因、双方矛盾激化过程和讨债人员的具体侵害行为,一审认定有遗漏;于欢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起诉书和一审判决书对此均未予认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第2款“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应当通过第二审程序依法予以纠正。
最好的结果之二、警察渎职罪成立。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部门也对案发当晚处警民警是否存在失职渎职犯罪问题进行了专门调查。经过调查,结论是,案发当晚处警民警并不涉嫌渎职犯罪。虽然排除渎职,但不作为是显而易见的,笔者认为仍然要予以严肃处理。
检察机关调查认为,案发当晚处警民警按照公安机关相关工作程序迅速开展了处置工作,但民警朱秀明等人在处警过程中也存在对案发中心现场未能有效控制、对现场双方人员未能分开隔离等处警不够规范的问题。根据调查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案发当晚处警民警的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山东省检察机关依法决定对朱秀明等人不予刑事立案。聊城市冠县纪委、监察局已对相关处警民警作出了党政纪处分。
最好的结果之三、让恶人受应有的惩处。核查关联案件。对舆论同时关注的吴学占等人涉黑、苏银霞等人涉嫌集资诈骗和杜志浩涉嫌交通肇事等案件,工作组听取了办案单位的汇报,查阅了相关卷宗材料,并已责成山东检察机关会同公安机关认真调查,依法处理。囝时,笔者希望严追杜志浩涉嫌交通肇事的相关执法责任人。
从三个最好的结果来看,法律得到执行,同时,会给我们带来启示,尽管在这场血战中,全国人民高度关注,关注善良正义的弘扬,铲除黑恶势力。同时为每一个公民进行了―次深刻的普法教育,对触犯法律者,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更关键的是给全国的警察上了一堂普法课,依法执法严格执法将成常态,警察在执法中不能和稀泥作壁上观,否则就是渎职玩忽职守罪,如此,中国社会才能步入法制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