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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当歌曲,不能当法律的“回家看看”

(2011-01-06 16:25:51)
标签:

新老年法

回家

看看

道德

空文

分类: 世相辣评

                          

《常回家看看》歧视女性?陈红:并不存在(图)
《常回家看看》演唱者陈红


       “常回家看看”的一句歌词,化作一则法条,该激赏?该诟病?

       新《老年法》把“常回家看看”郑重其事地写入了法律,试图给老人一份法律权利和生存尊严,也给儿女一份法律义务和行为约束,大有以法律推动亲情孝敬,迈步走进新时代的架势。

     新法的草案在“精神慰藉”一章中规定:“家庭成员不得在精神上忽视、孤立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要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人”。

     我国现在已经有老年人约1.67亿,据统计,其中有一半老年人过着“空巢”生活,被称作“空巢”老年人的群体,成了和谐社会的一道独特而无奈的风景线。

        新的老年法通过细化明文,规定儿女必须“常回家看看”,否则,老人可以诉诸法律。这显然是一片冰心,几多柔情,可喜可贺!人们似乎看到了通过法律权威,或可迫使那些“不常回家看看”的不孝子女能够回家关照老人一、二;也透露了期希法律效力维护并保障了老人“免受恐惧和孤独”的可怜权益的意思。

     如此说来,没人可予以挑剔指责。初衷良好,设计可爱,苍天可鉴。

    “只恐双溪舴艋舟,载不动许多愁”,在这个环环相扣的制度土壤里,纵然新老年法具有其不小的进步意义,会不会因为其他制度因素的“不给力”,最终竟也载不动那“空巢”的许多愁,这委实成了一个大大的纠结难题。

    是否常“回家看看”老人是个道德问题,该不该成为法律明文,其中大有值得商榷之处。

    “这样规定无意义”,持这种观点的人,自有一番说辞:儿女孝顺,不用强制规定也会常回家看看;儿女不孝,法律威吓,条文绑架,儿女横眉怒眼,冷若冰霜,回到家中点卯应差,老人眼见更气,这何如不“常回家看看”? 这骂着法条,憎着老人“看”出来的“亲情”,有何意义? 

     新老年法明文规定子女“常回家看看”,究竟能有多大神效,值得怀疑。面对老人为这“看看”,“可以诉诸法律”的规定,又有多少老年人愿意将自己的儿女一纸诉状,对薄公堂呢?即使赢得了官司,能赢得回亲情么?恐怕更多的老年人最终还是一声叹息,九分忍耐而已!

       如何算定“经常看看”之含义,履行此法竟应如何具体操作,更是一个无边无际无根无据的难题。一个月回家一次是经常,一个星期一次也是经常,半年一次算不算经常?孝顺发自内心,亲情归于自然,表达孝意不能拘泥于形式,非要规定一年回去多少次才算孝敬老人,实在是一个愚笨的招数。法律的实施细则里,总不能列一款“赡养人必须每七日回家探望一次,时间不得少于几个小时”吧?

     听起来像是笑谈,实际上就是笑谈 


       常回不回家,与伦理有关,与道德有关。道德法律化不妥,法律道德化同样不妥。伦理归伦理,道德归道德,法律归法律。如果法律过于侵蚀伦理或干涉道德,只会适得其反,最终导致法律不被遵守,削弱了法律的效力;道德也不得不到维系,败坏了道德的声誉。

        

  一个网友火眼金睛,窥见了这“看看”的深处机关:“其实,法律规定子女要经常看望老人的背后,隐含着一个错位的命题。在不少人看来,赡养老人是子女的责任,且全部是子女的责任,殊不知,养老、敬老、爱老,让老人安度晚年,不只是子女的责任,更是国家的责任。当前,我国普遍存在“421家庭”的家庭模式,即两个成年人要赡养四个老人还要抚养一个孩子,对一个孩子来说,实在力不从心。在此事实面前,即便孩子常回家看看,又能如何?国家应该当仁不让地强化养老保障,让老人体面生活,有尊严地安度晚年,这比法律迫使子女常回家看看更有必要。若一味强调子女的责任,相关部门就有推卸自身职责之嫌。”

 

       这话,真叫人茅塞顿开。这一番说辞难道不该化作法律语言,写进新的老年法的条款项目中去么?

 

       单单靠法律是无法维系或重建我们社会的道德,这强制性“常回家看看”与其说是找到了重建道德的有效方式,不如说是暴露了社会在这个问题上的无力和无奈。    

        

      规定不“常回家看看”,老人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不看就告官”的维权方法,能行得通吗?这背后暴露出的不是还有诸如社会保障,老年服务,子女就业,休假制度等等等等的该政府操作的问题吗?

      


                       寸草当报三春晖,
                  律法慰老难展眉。
                  天伦之乐靠道德,
                  只怕空文徒添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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