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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经》进了判决书,有何不可?

(2010-06-12 17:51:06)
标签:

法律

《孝经》

法院判决书

北京

张某

创新

分类: 世相辣评

              http://images.daynews.com.cn/Image/2010/201006/20100611/fzb_10_3.jpg

 

       将《孝经》内容写进了法院的判决书,竟引起了轩然大波。

      6月3日,北京市东城区法院开庭审理并宣判,85岁的陆老太的起诉案胜诉。

      这起并不复杂的合同纠纷案,却有着深远的社会的、伦理的、法律的内容渗透其中。

       陆老太在北京黄城根有一套住房,2008年以37万元的价格卖给其女儿张某,房屋过户后,张某玩起了全家消失的把戏,躲债不还。陆老太将张某告上法庭,法院秉公以判:张某支付陆老太房款且承担诉讼费38万余元。判决生效后,张某仍拒不执行,其以38万余元价格将房卖给自己的女儿汤某,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待到陆老太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时,才发现此况,于是,她认定自己的女儿张某与自己的外孙女汤某是恶意串通,转移财产。老太二次起诉,要求法院撤销张某、汤某的房屋买卖合同。

       事实清楚,过程简单,有事实为依据,凭法律为准绳,北京东城区法院依法判决耄耋老人胜诉。

        引起社会各界争议的不是判决的本身,倒是那份判决书中行文的表述。

     在法律判决书中,有相关法律条款做依据,而且还破天荒将《孝经》中的有关内容写入其中:“我国有‘百善孝为先’的古语,‘孝’有孝顺、善事父母之意,古代以尽心奉养和绝对服从父母为孝,儒家经典《孝经》把孝誉为‘天之经、地之义、人之行、德之本’。由此可见,‘孝’在我国古代就已经是天经地义、人之美德,在现在的社会应当更加提倡。”

      于是 一贯冰冷严肃的法律文书里,有了温情脉脉的人情味道。

      孝道,是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核心,其修身养性、融合家庭、凝聚社会、报国敬业、塑造文化的特殊功能,虽历经千年而不衰。

       将《孝经》引人法院判决书,使严肃的法与普遍的理融作一体,有了依法判决的威严,也多出了些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柔情。

       将《孝经》引人法院判决书,既让社会道德伴着法律规范,一起达到警示世人,教育世人的双重效果。

       诟病者言,道德与法律属于调整社会矛盾的不同范畴,在法律文书中援引道德标准,不严肃,不规范。

      赞成者说,法律与道德的要求同现身于同一份判决书,极具法律判决的创新性,有着更多的示范性,可以起到法律条文无法实现的效果。

      我力挺北京东城区法院的这具有开拓性的创举。

      时下的社会,一些人道德沦丧,传统丢弃,追名逐利,他们不知道德为何物,他们不晓优良的传统有哪些,金钱至上,不要良知。这些现象,单单依靠法律去约束,有鞭长莫及之感。  

    判决书中出现社会公德范畴的孝的内容,可起到唤醒已淡漠的道德和已鲜见的社会正义的作用。这不是那规规整整的条款项目的法律条文所能担负的任务,东城区法院的法官,凭着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开先河,闯新路,其勇可嘉,其情可赞。

     这份判决书读来,法理严谨,言之凿凿,不违法规,不曲事实,再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法网恢恢中情含于里,汤汤天理中法呈威严,这不正是“法”想达到而无力独自实现的最终目的么?

   说如此行文显得法律文书“不严肃、不规范”,实在是迂腐之论,有一种“八股”气。人家依法为据,那《合同法法》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据此,判决撤销张某与汤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可谓严肃而规范地适用了法律。你再来纠结,是护法还是乱法?是懂法还是法盲?

     作出判决的法理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而不是《孝经》,何言不规范?《孝经》文字在判决书中出现,对判决结果并无丝毫改变,何言不严肃?多少年来板着面孔的法律文书不再枯燥,不再乏味了,传统的观念给法官的说理提供了支持,使说理更显充分,这有什么不好呢?

      我国法院的判决书,是公式化的文书,简单的判决理由,中规中距的法条列举,不见入情入理的说辞,只体现了法律无情,而不见以案论理的文字表述。

       此案中的张某及其女儿汤某,本应秉承中华美德,孝敬父母,但却行出如此大逆不孝令人不齿之事,法已然断定你此举违反法律条文,此处,法官再告诉你们这不孝的两代玩意儿,如何才叫做个“人”,这有什么不好?

      寄语张某和汤某以及类似这俩货的人们,捧着法院的判决书,读一读《孝经》、《论语》、《弟子规》之类的书,学着做一个真正的人吧!《论语》有言:“孝悌也者,其为仁之本与。”还是孔夫子说得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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