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我无关吗?
(2023-12-05 13:34:04)分类: 抚今追昔 |
又一次受到了一个领导的严肃批评和指责,他用手指着我,原话是:原来就是卡在了你这里呀。他这说话后,我就再没有辩解过,无论是他对我发言内容的质疑还是对我的指责,不仅全部接受,而且还顺着他的话表硬态。说真的,我是无语了,好心没有一个好报,以后要出点什么事,又与我何干呢?
事情的原委是这样的:有一个女邻居,以对方在处置自家CD级杂屋的危险时,把一个坡屋面比较低矮的那一面墙加高了几十个厘米为由,告对方擅自加高房屋;另外,她还以对方把靠近西边的墙子和她家的墙子间涂沫了水泥侵占了她的权利为由上访,尽管对方这样做不仅对她不产生任何影响,相反有利于在大雨时双方的墙体都不受雨水的浸泡;真实的原由其实应该是她在十几年前买了对方邻近的一块地盖房时产生过矛盾,这一回她以为抓到了把柄,不管不顾地要置对方于死地,其实就是把加高的部分拆除。在外人看来,无论是对方处置CD级危房时的所谓加高行为,还是她声称的所谓侵权行为,都是可以一笑置之的,但她奉行的却是:凡是敌人支持的,她都要反对。
当时我们接受这件案子时,有属地、社区、自然资源等单位,而我们刚刚接触居民自建房的执法,对这样的情形完全是一脸闷逼,自然资源部门的意见就是我们的意见,他们认为,对方有违法情形,按照协作办法的规定,要由我们来执法。对方的这个杂房,是一座建设在自家正屋后面多年的老杂房,大概十多个平方,有产权证,也有CD级危房的鉴定书,经过维修加固后,又有了B级安全房的鉴定书,现在成为了洗澡间。对方对我们的拆除决定不服,要提起行政复议。大约在八月中旬的时候,我接触了对方,并亲自到现场实地察看,觉得像他这样的行为不构成违法,于是,就和他做好工作,要求他收回行政复议动议,然后我们另做拆除的决定,即把他在杂房外靠近女邻居方向的一个砌了大约米多高,几十公分宽的一个他说用来阻挡吸毒人员进出的一个墙子拆除。对方按照我们的决定做到了,但女邻居不依不饶,多次采取各种不同形式的上访,这起案子也由市里的一个大领导包案。
因为我对建筑及规划方面的知识接近于白纸,对自己在对方是否存在违建这个问题上的看法没有信心,所以,我邀请了原控违拆违办的主任及后来任职的局长到现场,他们都支持我的见解。我自己也搜肠刮肚,在网络上进行了大量的了解并细致的思考,以为对方的行为,是在处置危房安全时采取的必要的工程技术措施。而且还和我们的执法大队长模拟正反两方,展开了对这种现象的定性分析,结论是:假设在房屋征收时,如果对方的加高行为影响到了房屋的层数,即这个杂房本来是一层,因为他的加高行为致使这个杂房要变成两层或者一层半,那他的行为确实是违法了,否则,就是正常的工程技术措施。另外,我顽固地认为,如果这也可以被定性为违建,是超出了常人的认知的,任何一个中立的普通人都不会觉得有什么不妥。如果这样的执法放到网络上去发酵,不见得不会引发舆情,会成为一个笑话。我觉得自然资源部门肩膀要硬一些,定性要准确,打消女邻居的念头,有利于上访问题的解决。可不知自然资源部门到底是如何考虑的,要么是从业务的角度出发觉得确实有违法情节,要么是想从女邻居的纠缠中解脱出来(这是我的臆想,不能当真的),他们认为对方的加高行为属于违建,并且把违建的部分明确到了分米,还用图表进行了示意,并按协作办法的规定在十一月下旬向我们进行了移送。
在这个问题上,我确实有执念,哪怕到现在为止,我还依然认为对方采取的行为是工程技术措施,只有这样,才能打消女邻居的念头,有利于信访的化解。我认为我的判断是基于事实的基础上,是对事实的真相负责,对执法的严谨性负责,对化解矛盾负责,对上级领导负责(因为领导参与了这件事,如果这样明了的案子都出了偏差,是对领导能力的负面检验)。但自然资源部门从一开始就是这么定性的,九月份大领导安排要从业务上细化,他们也果真就把加高的部分单列了出来,而且把在最高端加了一个砖这样的细节都描绘了下来。我确实不识趣,在这样的情况下,还依然固执己见,并且把当时不接受移送时我在场的场景都进行了汇报,言之凿凿地反对这么定性,还两次把分管市领导要求自然资源部门定性后的处理建议要一并移送进行了申辩。而大领导显然极不耐烦,多次反问,在这起案子之前,把处理意见明确了吗?我老实的回答没有,事实是分管领导明确要附带处理意见的决定后,这是第一起移送的案件,况且又是这么敏感的案件,不然,我们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勉强也是能够有一个处理意见的。
如果要是按部就班的话,我们直接就把案子接了,按他们的意见下达拆除决定书就完事。为了我的所谓负责任,也是担心对方同样也会上访,不断地损耗行政资源,无端地成为了领导批评的对象。事后,那次参加了会商会的纪委的一个同志指出了我的不足,认为我表述的方式不对,应该要放低姿态,委婉地申明理由,而不是强顶。我也从内心里接受了这样善意的提议,当时出于长久的执念,确实没有在方式方法上注意大领导的感受。回来后,我就要求他们按照大领导会议上确定的,尽快再一次把调查搞完,把文书下了,至于对方会有什么动作,也就不关我的事了。不然的话,要纪委的同志参加这个会是干嘛的,那是来执纪问责的,难道要我负责到为了一个工作上的事,况且又有大领导指示的事来和纪律部门对抗吗?我还没有这个胆量。
但问题可能还是会存在的,除非这个对方偃旗息鼓。如果他也像他的女邻居一样,这些大领导的头还是会一样大的。而从这个所谓的加高情节来看,一是这样的工程技术措施到底要不要有关部门审批,二是确定加高违法的法律依据,这两个方面,到目前为止,就我而言,还是一头雾水。如果对方要是问起我来,我只有通过公函的方式向定性部门咨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