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才看了“北大教授要求公安部公开黄灯禁行法律依据”的新闻,报道称“昨天北京大学城市与环境学院吴必虎教授向公安部递交了《关于“黄灯禁行”的执法依据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希望找到新规的法律依据。”报道还说:“在申请书中,吴必虎称,交通信号灯的法律、条例和规定,应该有书面文件作为执法依据。但在2011年修订的《道路交通安全法》、2004年通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2012年通过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这3种涉及交通信号灯法规文件皆未见“黄灯禁行”的明文规定。根据“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闯黄灯”扣6分、罚200元的执示行为缺少法律依据。”
在好奇心驱使下,我在网上下载了《道路交通安全法》、2004年通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2012年通过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三个法律文本,发现“黄灯禁行”有十分清楚的条文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三十八条规定:“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第、行人通行;(二)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在未设置非机动车信号灯和人行横道信号灯的路口,非机动车和行人应当按照机动车信号灯的表示通行。红灯亮时,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了黄灯的“警示”作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很明确,“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而没有越过停止线而抢黄灯通行的行为是应该禁止的!这应该就是处罚的法律依据。抢黄灯处罚被炒得沸沸扬扬,为什么有那么多的人在那里起哄,我认为原因是我们太多的人没有自己学习思考的习惯,连北大教授也懒得把有关法规细读一遍就要求“公安部公开黄灯禁行法律依据”,其实法律依据多年前就摆在那里了,不知道还要公开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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