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谁敢让艾滋教师教自己的孩子?

(2010-08-27 14:23:58)
标签:

法律

传染病

艾滋病

教师

就业权

歧视

隔离

无耻

无德

教育

分类: 时评

    今天在新华网上看到“艾滋学生考教师被拒录状告教育局求平等就业权”的新闻,感觉很滑稽,这样明显不能受理立案的事情还要“法院表示,经审查后将于一周内决定是否立案”

    中小学教师是干什么的,是教育未成年人的,教师每天讲课唾沫四溅,满教室都是,想一想如果法院判决教育局录用艾滋病患者当教师,那后果是什么?直接后果是有利于人口急剧减少,有利于人类加速灭绝,有利于地球在人类灭绝后加速生态恢复,使野生动物得以生存繁衍。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第二十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艾滋病的防治工作,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艾滋病的传播。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第三十九条第五款规定:“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教师职业明显是“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艾滋病是乙类传染病,是排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之后的第二位传染性疾病(《传染病防治法》第三条),这种病人是不能从事公共服务行业的!

    不要动不动就舞出“就业歧视”的棍子,有传染病的人可以从事独立性的工作,不能什么都“平等”。传染病人住院还得隔离呢,你说这是歧视,我非得和其他普通病人住一起,你不让我住我就到法院告你“歧视”,等法院“审查后将于一周内决定是否立案”时我已经让你们都得上传染病,我要死也不能让你们活着!这就是“平等”???

    那些所谓的为伸张“正义”“维护公平”的律师们,你们愿意把你的孩子送给艾滋病教师教吗?你们为一个艾滋病患者的“平等就业权”,而让大多数无辜的学生患上艾滋病,这对这些无辜的孩子平等吗???

    我认为大学生“小吴”明知自己有艾滋病还要强行当教师是自私、无耻、无德的表现!!!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