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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教教育经费适龄儿童义务教育就近入学三个增长教师待遇杂谈 |
分类: 教育观点 |
某市人大常委开会,准备针对教师工作热情下降、职业倦怠问题开展《教师法》的执法大检查,请我做《教师法》辅导讲座,这是其中分析政府依法治教存在问题的一小节:
1、《教师法》规定的教师待遇落实不够
教师当前怨气很多,主要是对《教师法》第二十五条至三十一条规定的教师待遇政府一直没有兑现感到强烈不满,是导致教师热情下降、职业倦怠的主要原因。
第二十五条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六条 中小学教师和职业学校教师享受教龄津贴和其他津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教师以及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到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应当予以补贴。
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城市教师住房的建设、租赁、出售实行优先、优惠。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中小学教师解决住房提供方便。
第二十九条教师的医疗同当地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的待遇;定期对教师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因地制宜安排教师进行休养。医疗机构应当对当地教师的医疗提供方针。
第三十条师退休或者退职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或者退职待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适当提高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小学退休教师教的退休金比例。
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国家补助、集体支付工资的中小学教师的待遇,逐步做到在工资收入上与国家支付工资的教师同工同酬,具体办法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2、《教育法》规定的经费保障没有落实
1)“保证国家举办的学校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没有落实。
第五十三条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逐步增加对教育的投入,保证国家举办的学校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
2)教育经费预算没有“单独列项”,“三个增长”没有做到。
第五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经费支出,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在财政预算中单独列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3)教育经费支出增长与财政收入增长不同步
第五十四条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提高。具体比例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全国各级财政支出总额中教育经费所占比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
3、《义务教育法》规定的学生权利没有得到充分保证
1)边远村落学生“就近入学”权利被剥夺,盲目撤校
第五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七条
2)小学、初中建设达标程度不高
第十六条
3)没有设立教育不良少年的“专门学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4)没有履行好“均衡配置教育资源”的责任
第六条
第二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师资力量,组织校长、教师的培训和流动,加强对薄弱学校的建设。
5)对学校权益、学生安全保护不力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及时予以维修、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