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警方,你欠宪法一个道歉
(2011-04-11 14: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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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警方治安进行公众杂谈 |
分类: 说三道四 |
为确保大运会安全,深圳警方开展“治安高危人员排查清理百日行动”。深圳市公安局副局长介绍,100天里共有8万余名“治安高危人员”被清出深圳。他表示,这几类人员包括群众举报有现实危险者、涉嫌吸毒者、涉嫌卖淫失足妇女、肇事、肇祸的精神病人员等。(新快报等)
为了迎接大运会,深圳警方罗列出几类“治安高危人员”,并进行针对性防范和打击,100天内,8万多名“治安高危人员”被清出深圳。深圳警方还把这当做自己的功绩,召开新闻发布会进行宣传。什么是“治安高危人员”?很明显,不过是警方眼中“潜在犯罪分子”的另一个称呼罢了。从中可以看出深圳警方的荒谬,那就是打击还没有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而且自认为是未雨绸缪。实际上,任何一个人都有违法犯罪的可能,深圳警方又将如何进行打击?
重要的是,深圳警方因为治安需要,就将“治安高危人员”的标签如此随意地贴在部分公众身上,开了一个十分恶劣的先例。这意味着,一旦有别的需要,权力有可能将另一个贬义甚至歧视的标签贴到另一部分人群身上。深圳警方认定“治安高危人员”的行为,表面上维护了多数人的利益,其实直接威胁了所有人的合法权利。深圳警方清出8万名“治安高危人员”只是一个恶之花,而对公众权利的侵蚀才是恶之果。更可怕的是,全国各地有可能群起效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深圳警方此次清出8万多名“治安高危分子”,其实已经严重违反了宪法的规定,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利。但这个时候,法律却似乎缺位了,包括当地人大在内的监督机构竟然集体失声,这值得深思。而深圳警方违反宪法并粗暴地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等权利,却很难去追究他们的责任,因为有法可依却有法难依,目前公众缺乏一个用法律对权力进行制约的畅通渠道。
在深圳警方清走“治安高危人员”这件事情上,包括非“治安高危人员”在内的公众更应该反思。我们常说,要把权力关进法律的笼子里。这不仅仅是法律本身的事情,更是每一个公众的事情。越是在权力打着公众利益旗号的时候,公众越应该保证权力的作为不能超越法律的许可。而对于权力本身来说,本应该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表率,却把国家根本大法视为儿戏,是可忍孰不可忍。为了纠正错误,深圳警方应该做的事情还有很多。但在此之前,深圳警方应该先向“治安高危人员”道歉,向公众道歉,向宪法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