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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焚中“不慎”的只有政府部门

(2010-09-13 15:50:47)
标签:

宜黄

被拆迁人

当地政府

私有财产

政府拆迁

杂谈

分类: 说三道四

    宜黄拆迁导致被拆迁人自焚,事情发生后,当地政府机关行动迅速,率先向公众公布调查结果:原来县领导带队,包括警察、城管在内的几十人,是去做政策法规的解释和思想教育工作的,而且是被拆迁人利用浑身浇上汽油的方式恐吓工作人员,只是由于风力原因,不慎烧伤自己导致发生了“自焚”事故。

 

    宜黄因为拆迁导致自焚事件的调查结果,这么快由责任部门发布出来,不可谓不迅速。但是,现有的调查结果虽然正面解答了公众对于自焚的疑问,可此种解答反而又引起了更多的疑问。比如,在拆迁条件(补偿方案)没有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县主管领导带着拥有执法权的警察和城管去当事人家中,即使是做解释工作,但责任部门的行动却表明,自己是站在拆迁人一方的,这必然会在事实上给被拆迁人、也就是钟家以巨大的社会压力。此前的停电、停水也可以从侧面证明。

 

    这种压力正是钟家自焚悲剧的源头。如果没有这种压力,被拆迁人只要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依据常识,是无论如何也不会将汽油这种易燃危险品浇在身上的,也就不会发生后面的悲剧。也就是说,调查结果中所说的责任者“风”,看起来更像是责任部门推卸责任的一个借口罢了。况且,现场的照片显示,自焚的被拆迁人身上的火光和烟雾都是接近垂直向上的,如果有风,哪怕微风,火和烟的方向也是会变的。

 

    另外,在钟家人“自焚”的当天,现场有这么多的政府工作人员,他们事实上已经成为此次自焚事件的当事一方。现在,和这些当事人有着千丝万缕甚至密切关系的主管部门发布一个调查结果,如何保证让公众相信其没有偏袒下属和同僚呢?如果不能用证据证明自己是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进行的调查,其公信力也必然会大打折扣。这也就是为什么虽然当地政府对公众疑问进行了正面解答,而得不到采信却引来更多质疑的原因。

 

    更进一步说,宜黄当地政府在出台拆迁政策之后,作为被拆迁一方的钟家,有没有权利提出自己的方案呢?有没有权利提出高于政府拆迁方案的要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而房屋住宅作为钟家人的私有财产,理应不受侵犯,而且在遭遇拆迁时有理由开出自己的条件,并不因为对方是政府部门就丧失掉不受侵犯的权利。责任部门本应该带着诚意来谈判,而不是想方设法让对方接受自己的固有方案。

 

    对于被拆迁人,也就是钟家来说,选择“自焚”,其实是一个两败俱伤的策略,这种以命相搏来维护自己利益的事情,政府和当事人都应该避免才是。但从“三名伤者情绪稳定”的言辞中,我们可以看出责任部门在利益的诱惑面前那种无情和冷血之举。有人说,如果钟家如果能够拿起法律的武器,结果也许会更好。但我们不应苛求他们,因为法律的具体实施者,就是上门“解释”的这一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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