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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管管缺德的人和事

(2009-11-01 15:34:47)
标签:

挟尸要价

见死不救

长江大学

杂谈

分类: 说三道四

日前,网上盛传的湖北荆州3名大学生为救两名落水少年溺亡前遭遇渔夫“见死不救”的说法并不属实。长江航运警方昨日证实,事发后有两只渔船参与救援并成功救出3名溺水者,而后来赶到的遗体打捞者挟尸要价确是事实。目前,警方正在调查后者是否涉嫌“敲诈勒索”。(北京晨报11月1日报道)

且不论“见死不救”的传言是怎么传播起来的,至少现在警方已经承认,在长江大学学生救人不幸死亡之后,有捞尸体的渔船挟尸要价。这些坐地起价的人是何等的缺德,中国传统观念讲究死者为大,也就是说无论什么事情,都大不过一个人逝去的生命,尤其是为了他人付出的生命。牺牲了,却要被这些人敲诈一笔,现实残酷到血淋淋。

更让我们遗憾的是,现行法律对“见死不救”和“挟尸要价”这类的缺德事却没有清晰、明确的规定,要想惩处干这些缺德事的人只能寻找相关联的法律法规。这个时候尤其需要注意的是正在调查的警方,挟尸要价的人是缺德,是激起了极大的民愤,但是如果没有违法犯罪,就让道德去谴责他们吧。

抛开“挟尸要价”,想一下道德层面的事,应不应该依靠法律来梳理呢?应该,因为法律是道德的底线,作为法律,你要把道德底线画好,触线就违法,就要接受惩治。这反衬出我国立法的一个缺陷:有时候某些法条的执行过于依靠的个人的道德自觉,缺少社会道德和法律的约束。一旦有些人道德无低限,法律就会显得无能为力。

在“挟尸要价”这类事上,法律应该把缺德和违法的界限划清楚,规定一个公民,一旦面对他人遇险,什么情况应该管,什么情况可以不管。如果没有划清楚,只是找出相关法律法规来惩治当事人平民愤,这么做其实最终伤害的是法律的威信。为了法律的进步,如果需要我们作出道德上的让步,也是值得的。

2009年11月2日 燕赵晚报 A2

http://yzwb.sjzdaily.com.cn/html/2009-11/02/content_20554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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