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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拆迁案凸显法律应及早作为

(2009-10-19 17:46:12)
标签:

法律

钉子户

拆迁纠纷

私权

张剑

本溪

杂谈

分类: 说三道四

日前,辽宁本溪一男子张剑刺死强拆房屋者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被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有法律界人士指出,此案是我国新时期拆迁纠纷中出现的首例判决。该案向社会释放出积极信号,可成为我国法律保护公民私权的典型案例。(中国青年报10月19日报道)

死者了了,生者犹存。又一例强制拆迁导致命案的判决出来了,只是判了房主缓刑。在最近几年的拆迁纠纷中,从重庆最牛钉子户到真正订满钉子的钉子户,是赢是输,双方当事人不说清楚,谁也不知道。但判缓表明了司法机关在案件考量上的开放思维。

这一次辽宁本溪张剑案件,胜利的应该算是房主。可是这种胜利又让人高兴不起来,因为它是以一条人命为代价的,尽管是拆迁人员的。在欣慰法律保护弱者、保护个人私权不受侵犯的同时,更应该做的是反思,为什么代价这么大。

法律在张剑刺死强拆人员之后介入,并能做到一个相对公正合理的,至少说起来符合民意的这么一个判决,说明法律并不是没用。那如果有用的法律更早一点介入呢?如果法律秉持公正的态度,我想,这次拆迁那就没有必要用人命做代价了。

司法机关应该思考的是,在地方拆迁中,法律应不应该介入,选择什么时候介入,介入之后应该做什么。也就是说,在大家都知道有可能出事的事件中,比如拆迁很可能会遭遇钉子户,法律能不能做点什么,预防和化解可能的矛盾。

拆迁和开发时地方政府主导的一种商业行为。他们有时会漠视法律,为了迅速推进项目建设,有可能会短视,粗暴拆迁,短时期骤然损害房产所有者的利益。而在利益猛然受损的同时,如果他觉得法律不能作为依靠,必然会进行所谓的“暴力抗法”。

综合看来,无论是这次拆迁案还是日常生活中其他不公的事件,最缺少的是法律的身影。诚然,法律会在一定程度上保护我们自身的利益。但是,它如何才能作为我们趁手的武器,来防御可能受到的损害并能阻止这种损害行为呢?是该考虑一下了!

2009年10月21日 河南法制报 头版

http://newpaper.dahe.cn/jrab/html/2009-10/21/content_238008.htm

2009年10月21日 黑龙江晨报 2版

http://newspaper.dbw.cn/hljcb/images/2009-10/21/12560780450782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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