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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总局的《禁播通知》迟到了将近15年

(2009-09-12 16:44:35)
标签:

广电总局

电视购物广告

广告主

杂谈

分类: 说三道四

广电总局10日发布了《关于加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和居家购物节目管理的通知》,通知要求播出机构禁止播出介绍药品、性保健品和丰胸、减肥等产品的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和居家购物节目。(据《重庆晚报》9月12日报道)

“瑞士机芯,意大利黄金外壳,表盘还有72颗南非天然真钻……厂家直销!省去中间环节!只要199!对!只要199!只要加上1元,就可以获得价值588的纯金手链一条!简直比白送还白送!赶快行动!心动不如行动!行动不如打电话!”这就是典型的电视购物广告,本来是录播的广告还非得打上“直播”字样,每天滚动式在电视台出现。现在,广电总局终于下了通知,整治媒体广告市场连蒙带骗的现象。

这里面电视台责任不小,为了经济利益,它们和发布非法广告的广告主串通一气,不对自己播出的广告进行检查监督,把好好的一个电视购物广告糟践成骗子的代名词。不过还好,醒悟过来的公众开始“娱乐”这些广告:比如开始严正抗议各电视台在播放广告的时候“插播”电视剧;比如坚决支持电视台延长电视购物广告这类笑话节目的播出时间……现在,全国各地电视台的“大家长”广电总局都看不过去开始发话了,“孩子们”,现在先别播放这些东西了。

其实对付这些假冒伪劣、影响不良的广告,早在1995年2月1日就有了一个“大杀器”,那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法律早有了,可是这么多年过去,电视广告市场发展成现在这样,如果不是电视台为了金钱利益和广告主沆瀣一气,如果不是广电总局等有关部门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不会发展到现在这么混乱。乱到不行了,广电总局一个“禁”字,就想清理这个市场,顺便把自己洗干净了。我想说的是,决不可能!

一部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广告法,这么多年竟然没有一个人把它当一回事。广告主不知道送播的东西违法吗?电视台不知道他们播出的东西违法吗?管理部门不知道电视台每天都在播放这些违法的东西吗?他们都知道,但他们都在纵容。利益盘根错节,管理部门、电视台、广告主,哪一个敢说自己没有从中分一杯羹?!电视台、广告主知法犯法,管理部门有法不依,受损失最大的自然是轻信的观众了。

消费者的利益因为虚假广告受到损害,播出机构自然负有责任,这在广告法中是有明确规定的。广电总局的官老爷们在将近15年后发布了一则通知,确认了这一条款,承认消费者受骗播出机构承担法律责任,效率比蜗牛还慢。难道,在管理虚假电视广告这件事上,一部已经颁行将近15年的国家法律竟然敌不过主管部门的一则通知?竟然要它确认才能在这个行业里面执行?

看来,广电总局并没有摆正自己的位置,只是用部门规定来代替国家法律。尽管与其发布通知禁播,不如手拿广告法,合法的允许播出,不合法的禁止,如果谁违法了,依法追究责任便是。从广告法颁布之日算起,广电总局的通知迟到了将近15年,这一次,能凑效吗?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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