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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律师/借款约定不明还本付息顺序的确定原则冠军律师

(2016-08-02 14:31:07)
标签:

先本后息

先息后本

没约定利息的借款

借款无约定利息

冠军律师

分类: 非诉讼法律事务

借款约定不明还本付息顺序的确定原则‖冠军律师

                                       作者:冠军律师

     冠军律师按:在当事人没有约定偿还顺序的情况下,应按照先还利息后还本金的顺序进行清偿。理由如下: 

      首先,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该法条实际上已经确立了先息后本的清偿顺序精神,对于长期借款合同,要求当事人每一年支付一次利息,可以看出法律更加注重保护借款人对于利息的获得,所以利息的支付要先于本金的支付。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font>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该解释进一步确立了借款合同中为明确约定还款顺序的,先还息后还本的立法精神。

    第三,根据借款合同履行的通常交易习惯。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当事人约定不明的事项,可按交易习惯确定。现行银行借款合同一般也都约定先还利息后还本金,所以,按照一般借贷关系的交易习惯,也可以确立先还息后还本的还款顺序。

    第四、利息是本金的法定孳息,利息的获得是基于本金而取得的,如果确定先还本后还息的顺序,那么借款人将与本金相等数额的钱款归还后,借款事实即宣告消灭,要求返还利息的也因此失去了存在的基础而归于消灭,理论上存在导致利息不能得以保护的漏洞。

    洛阳冠军律师 整理

http://blog.sina.com.cn/lymalawyer【冠军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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