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离婚(军婚)的方法和技巧|冠军律师
我国对于军婚是给予一定保护的,这点不仅体现在刑法中的破坏军婚罪,同时也体现在《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中。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这一规定是对现役军人配偶的离婚请求权的一种限制,旨在从实体法角度对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进行特殊保护,有利于现役军人安心服役,增强部队战斗力,体现了国家对人民子弟兵的关怀和爱护。
一、现役军人的范围:
军婚的保护主要是针对现役军人而言的,所谓现役军人是指具有中国人民解放军军籍的干部和战士,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干部和士兵,包括军队中的文职人员。退伍、复员、转业和在部队中不具有军籍,从事后勤管理、生产经营的人员,均不属现役军人。
二、军婚的保护适用范围:
1、军婚的保护只能是夫妻的一方是军人,另一方是非军人的离婚案件。如果双方都是军人或双方都不是军人的,不适用此条的规定。
2、同时,适用这一条只能是非军人提出离婚,必须征得军人的同意,如果是军人提出离婚,没有必要征得非军人的同意,也不适用此条的规定。
三、军人离婚(军婚)的方法和技巧
适用《婚姻法》第三十三条的例外情况,即“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是指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且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方要求离婚的,不必征得军人一方的同意。
所谓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一般是指军人一方的重大违法行为或其他严重破坏夫妻感情的行为。比如,军人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军人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军人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以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等。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三条婚姻法第三十三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前三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非军人一方主动提出离婚的,必须经过军人同意;如军人不同意,且原婚姻基础和婚后感情较好,非军人一方又无正当理由的,法院会对非军人一方进行说服,教育其应珍惜与军人的婚姻关系,调解或判决不准离婚;除非双方存在婚姻法上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或是军人一方存在重大过错,婚姻关系确实已不能维持的,经调解和好无效,法院会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做好军人的思想工作,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
针对现役军人的离婚诉讼,管辖法院也会根据具体情况有所区别:
四、
军人离婚案件法院管辖确定的方法:
1、夫妻双方有一方是军人的,军人对非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夫妻双方中有一方是文职军人的,即军队文职干部的,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管辖。
4、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即现役军人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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