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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的认定及合伙纠纷的处理方法和技巧/冠军律师

(2013-04-24 18:03:04)
标签:

洛阳律师

冠军律师

合伙认定

合伙纠纷处理方法

合伙纠纷处理技巧

杂谈

分类: 非诉讼法律事务

合伙的认定及合伙纠纷的处理方法和技巧

作者:冠军律师

一、合伙的认定和概念: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人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民法通则》第三十条)。

合伙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

二、合伙的情形和法律适用:

1、我国法律规定的合伙实际上包括个人合伙、法人合伙(联营)和合伙企业三种。

2、个人合伙是发生在公民之间的自然人合伙。

法人合伙民法通则称之为“法人联营”,是发生在企业之间或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的单位合伙。

合伙企业是由《合伙企业法》规定的、经国家工商管理机关登记成立的、具备合伙企业章程和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的一种企业形态。

3、个人合伙和法人联营适用《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民法通则》没有规定或规定不详细的可以适用《合伙企业法》。成立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和法人联营还应同时适用《合伙企业法》规定。不成立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不受《合伙企业法》约束。

合伙企业适用《合伙企业法》特别规定。

三、合伙关系的认定方法和技巧:

认定宗旨:从合伙的特征入手,即看当事人间是否有合伙协议,是否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合伙成员,是否共同出资、经营、劳动,有共同的经营利益。

1、当事人间有无书面合伙协议。书面合伙协议是当事人间合伙关系的直接证据,合伙人在协议上签字合伙即告成立,不以合伙人是否已出资为成立条件。

注意:如果当事人在书面协议中约定了出资额和经营的项目,但又约定一方负责日常经营,在合伙期满后负责经营的一方返还另一方的出资并支付利息。显然,这种书面协议仅具有合伙之名,实质为一种借贷关系。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无该合伙组织的登记。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登记的,反映出为合伙组织实体和合伙人、出资数额等情况的,应认定当事人间有合伙协议,因工商登记能够反映合伙成立时的初始情况以及变更等情况。

3、是否有口头协议。没有前两项情况的,但具备合伙实质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协议。

《民通意见》第50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法院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

   因此,欠缺书面合伙协议个人合伙的认定条件有两个:A.具备合伙的实质要件;B.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协议存在。

注意:对口头合伙协议的认定应持慎重态度,对当事人有关合伙的陈述、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及证明内容等情况应严格审查,对存在矛盾不能合理解释的,不宜认定为有口头协议。

4欠缺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形式要件的个人合伙认定条件:

    A.公民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参与合伙经营、劳动的,视为合伙人。

    B.公民按照协议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

四、律师提示:

   1、书面合伙协议是认定个人合伙的首要条件:

   A.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可以是经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的口头合伙协议;

   B.没有书面和口头协议,也可以是合伙盈余分配约定。

   2、提供资金、实物或技术性劳务,并约定参与盈余分配,是认定合伙的主要条件。

   3、是否参加合伙经营、劳动是个人合伙的次要条件,并非个人合伙必备条件。

           洛阳冠军律师 整理

    http://lvshi0000.blog.tianya.cn(冠军律师网)

   http://blog.sina.com.cn/lymalawyer(冠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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