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律师/征收集体土地应给农民补偿的
项目和数额【冠军律师】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是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赖以生存的重要的物质基础和生产资料。国家征用土地,应该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时,对集体经济组织的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被征用土地附着物补偿费。
一、土地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是针对土地所有权给予的补偿,因此该项补偿法律规定归集体,即归土地所有权的集体组织即村委会或村民小组。土地补偿费按土地亩数计算,标准为前三年平均产值的6-10倍。
自2004年10月21日起该项费用以被国务院2004年28号决定解禁,准许集体组织内部进行分配。具体分配办法各省有不同的规定,有的省市还没有具体规定。但主要原则是村民自治原则,由村民2/3以上决定分配方案。
二、安置补助费
安置补助费是针对、农民生活来源给予的补偿,因此该项补偿归土地承包户,即农民个人,如果同意集体统一安置,安置补助费则归集体统一使用。如果放弃统一安置,安置补助费直接发放给村民。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计算。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为,每一个需要安置的人员补助费为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但是,每公顷被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依照法律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三、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补偿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补偿是针对财产所有人的补偿,因此该项补偿归财产所有人。标准由省级政府授权给设区的市政府制定。
四、失地农民社保
自2006年4月10日起,政府征收农民土地必须将失地农民的社保资金列入补偿范围,社保资金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必须采取社保标准不得采用低保标准。
洛阳冠军律师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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