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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常见争议和纠纷的处理方法和对策技巧

(2012-02-09 10:37:55)
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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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分类: 婚姻家庭法律事务

离婚案件常见争议和纠纷的处理方法和对策技巧

                                  作者:冠军律师

    一、一方不履行夫妻之间的互相扶养义务的处理方法和对策。  

    1、抚养的定义。广义的扶养是指一定亲属间的相互供养和扶助的法定义务。扶养以一定的亲属关系为前提,非亲属之间依据合同而负担供养义务属于一般债权债务关系。http://lvshi0000.blog.tianya.cn

    2、抚养的类别。我国《婚姻法》依据亲属的辈分不同,将广义的扶养分为长辈对晚辈的抚养,晚辈对长辈的赡养,配偶之间和兄弟姐妹之间的狭义的扶养三种。http://lvshi0000.blog.tianya.cn

    3、关于夫妻之间的扶养问题,我国《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在理解该条规定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是相互的,丈夫对妻子固然负有扶养义务,妻子对丈夫同样也负有扶养义务。此外,权利与义务是相对应的,因此,夫妻之间互负扶养义务同时也意味着夫妻相互之间享有被扶养的权利。

  (2)夫妻之间接受扶养的权利和履行扶养对方的义务是以夫妻合法身份关系的存在为前提条件的,这种扶养权利和义务始于婚姻缔结之日,消灭于婚姻终止之时。如果双方当事人根本就没有结婚,或者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双方之间均不互负扶养义务。

  (3)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其内容包括夫妻之间相互为对方提供经济上的供养和生活上的扶助等,以此维系婚姻家庭日常生活的正常进行。

  (4)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属于民法上的强行性义务,夫妻之间不得以约定形式改变此种法定义务。http://lvshi0000.blog.tianya.cn

(5)当夫妻间因履行扶养义务问题发生争议时,需要扶养的一方可以向人民调解组织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追索扶养费的民事诉讼。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强制有扶养义务的夫妻一方履行扶养义务,这是夫妻一方采用司法救济的方法维护其权利。http://lvshi0000.blog.tianya.cn  

(6)夫妻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以维持其生活所必需。此外,夫妻一方不履行法定的扶养义务,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致使需扶养的一方陷人生活无着的境地,从而构成遗弃罪的,则在承担刑事法律责任时亦不免除其应当继续承担的扶养义务。

    二、离婚诉讼中被告不到庭的对策和处理方法。

    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原告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视为自动撤回离婚起诉;被告不到庭,可以缺席判决。http://lvshi0000.blog.tianya.cn

    一般来说涉及身份关系的诉讼,需要当事人亲自到庭,离婚案件是如此。离婚案件如果双方当事人不到庭,相关事实就难以查清;所以,离婚案件,被告不到庭,不能视为被告就同意离婚。    

    对于离婚案件中,被告拒不到庭的应视具体情况而定。一般来说,根据民事诉讼法律规定,需要当事人亲自到庭的案件,经过人民法院二次以上正式传唤仍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拘传措施,或者可以迳行缺席审理、判决。

    缺席审理、判决,并不是说完全按照原告的诉讼请求来判,法庭仍应进行法庭审理,只不过视为被告放弃了质证与辩驳的权利。在实践中,只要原告的诉讼请求与举证证据没有原则性错误,一般会得到支持。

  在此,本人提醒大家:任何公民不论因在何种情况下收到法院判决,都应积极地应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千万不要自认为对方的起诉完全是没有道理的,而以无所谓的态度,既不向法院说明,又不到庭,最终酿成大错。

    三、诉讼离婚,双方都要房子的对策和处理方法。

    房子是生存最基本的生活资料,如果夫妻双方在离婚时都想得到房子,法院一般会考虑到以下因素判决:http://lvshi0000.blog.tianya.cn

  (一)孩子归谁抚养。一般情况下,孩子归谁抚养,房子判归谁的可能性会较大http://lvshi0000.blog.tianya.cn

  (二)照顾无过错一方。比如,另一方有婚姻法四十六条规定的四种恶习,即有重婚、同居、暴力、遗弃或其他重大过错的情形,考虑无过错方的利益,法院会酌情考虑无过错方的权益。

(三)如果双方条件相同,又没有孩子,法院还可能采用竞价方式解决房屋归属,即把房屋判给出价最高的一方,另一方拿取折价款。

                                 洛阳 马冠军 律师整理                                                       

                   http://lvshi0000.blog.tianya.cn(冠军律师)

                      http://blog.sina.com.cn/lymalawyer(冠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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