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房屋征用补偿房及征地拆迁的方法和技巧
(2011-11-05 11:3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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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非诉讼法律事务 |
城市房屋征用补偿房及征地拆迁的方法和技巧
1、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4条)
2、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房屋征收部门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4条)
2、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13条)
3、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14条)
1、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19条)
2、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20条)
(二)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自愿签订《补偿协议》
1、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自愿订立补偿协议。
1、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2、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2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