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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征收与拆迁安置的方法和技巧

(2011-11-05 11:36:45)
标签:

集体土地征收

集体土地安置

拆迁安置

集体土地补偿

杂谈

分类: 非诉讼法律事务

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的法律程序和法律依据

        ------集体土地征收与拆迁安置的方法和技巧

                             作者:冠军律师

一、土地征收的法律依据:

1、《宪法》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2、《土地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3、《物权法》 第四十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二、征地的程序 

征地的程序分征地的批准程序和征地的实施程序。 

(一)征地的批准程序 

1、建设项目依法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 

2、建设单位向市、县政府土地行政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 

3、市、县政府土地行政部门审查后拟订征用土地等方案。 

4、经市、县人民政府同审查意后逐级上报上级人民政府。 

5、征用土地等方案依法由国务院或者省政府批准。 

经过批准后,就进入了具体实施征地程序.

(二)征地的实施程序 

1、发布征地公告 

(1)发布机关:市、县人民政府。 

(2)发布范围: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 

(3)公告内容: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 

(4)发布后果: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2、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1)登记机关:征地公告指定的政府地政部门。 

(2)登记申请人: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 

(3)登记期限: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 

(4)登记所需材料:土地权属证书证书、地上附着物产权证明等文件。 

(5)不办理登记的后果:不列入补偿范围。 

3、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并公告

(1)拟订机关:市、县政府土地行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 

(2)拟订根据:土地登记资料、现场勘测结果、经核对的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等。 

(3)方案内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等事项。 

(4)方案公告:市、县政府土地行政部门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公告方案,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5)报批:由市、县政府土地行政政部门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6)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和批准,并报省政府地政部门备案。 

4、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1)组织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部门。 

(2)费用支付:在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给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支付费用的,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交土地。 

5、土地交付 

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交付土地。

                                  洛阳冠军律师 整理

                     http://lvshi0000.blog.tianya.cn 

                    http://blog.sina.com.cn/lymalaw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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