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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表明这家保险公司在搞虚假诉讼,但“三个没有”掩盖了这一切

(2022-10-12 17:40:15)

整个原审庭审过程中,对借款人一方发表答辩、质证意见等正常行使辩论权的合法、合理行为,原审审判长三个没有

没有一次不打断,

没有一次不压缩,

没有一次不更改,这些都有庭审直播回放为证。

整个庭审过程中,乃至闭庭之后(签署庭审笔录完毕之前),原审审判长的情绪都极度不稳,一直信口开河,还动手打人——试图掩盖庭审笔录虚假的真相(录音为证)。

整份判决书,是原审审判长对借款人一方当庭发表的答辩意见更改、压缩得面目全非,还断章取义,并掩盖了整个庭审暴露出的某某人寿烟台牟平支公司伪造证据、虚假陈述、虚构事实等虚假诉讼之实,且积极地帮助某某人寿烟台牟平支公司伪造证据、虚构事实,最终通过规避应当适用的法律规定、故意曲解应当适用的法律规定等一系列枉法活动完成的。

以上种种事实,导致原审判决证据认定错误、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程序严重错误、结果确有错误,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1款第234项之规定,应予改判或发回重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85条第2款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对涉案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那么,怎样做才算是公开呢?当然是在裁判文书中进行明确、真实、完整地记载。但是,对原审开庭过程中的举证、质证内容,以及通过举证、质证所反映的事实问题,以及原审机关对庭审展示的证据是如何认定的,这些本来应该全部予以公开的内容,原审判决书却只字未提。为什么会这样呢?原因有二。

其一,是原审审判长不时打断借款人一方的质证,极力制止借款人一方的质证活动,导致某某人寿烟台牟平支公司所举证据未经充分质证,依照最高院民诉法司法解释第103条第1款之规定,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原审审判长因纵容、默许某某人寿烟台牟平支公司的虚假诉讼活动而不愿公开。

其二,是原审审判长恶意操纵原审审判活动,肆意更改借款人一方的质证意见,当庭对书记员说我让你怎么记,你就怎么记(见本案原审庭审直播回顾),导致原审庭审笔录内容虚假,原审审判长因做贼心虚而不敢公开。

实际上,某某人寿烟台牟平支公司的原审当庭所举证据,充斥虚假成分,完整、直观地反映出某某人寿烟台牟平支公司是在通过伪造证据、虚假陈述、捏造民事纠纷等手段进行虚假诉讼,而原审审判长却通过上述种种手段完全掩盖了这一真相,借款人一方完整、真实的答辩意见、质证意见便足以为证。

注:本文系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李大贺律师撰写的上诉状的一小部分内容整理改编,不具有普遍适用性,仅供参考。读者对自己的案件,可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委托专业律师来进行相应的分析评价,对谈判策略、起诉状、上诉状、申诉书、答辩状、举质证意见、辩论意见等进行有针对性的安排。模仿照抄者,风险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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