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之,伪造合同、强制交易归结到一点,就是消费欺诈,是“套路”,是“掠夺”,涉案保险合同根本不成立,即使成立也因为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借款人的本次函告要求是根据证据、事实以及《民法典》第157条等相关法律规定作出的,贵公司应予尊重······
当然,如果贵公司对借款人的本次函告要求有不同意见的,可以提出来,借款人对友好协商始终持开放的态度,但是也请先拿出切实、充分、有效的证据,诚心实意,切忌凭空捏造、信口开河、横行霸道······
《个人借款保证保险条款》“第三十二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未全额清偿借款本息前,投保人不得退保。”强制交易,并且是在未尽提示说明义务、未给予投保人充分的选择时间的情况下的强制交易,构成欺诈。
“保险费支付 投保人同意由保险人委托银行或其他支付机构,从投保人指定的账户中扣除每月应缴保险费。”这一条款,并没有加黑、加粗显示,没有尽到提示、说明义务,侵犯了投保人的知情权、选择权(选择同意或者不同意)。“委托银行或其他支付机构”具体指的是哪家银行、哪家机构?并没有对投保人进行明确,进一步侵犯了投保人的知情权、选择权(选择继续委托或者撤销委托)。
《个人借款保证保险条款》“第十三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这说明保险合同的成立是保险公司签发保险单的前提,但是保险合同无从成立,保险公司单纯签发保险单的这个行为无效,保险单因欠缺保险合同作为基础以及欠缺投保人的意思表示而根本不成立。
《个人借款保证保险条款》第3款“无论个人借款合同如何约定,保险人认定投保人的还款顺序为:(一)先偿还已逾期部分的欠款,再偿还未逾期欠款;(二)对已逾期部分的欠款,按逾期情形发生的先后顺序依次偿还。”这相当于在说借款人如何还款?这个竟然不是应当按照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的约定,是由保险公司说了算,保险公司以此成为实质的放贷人。
保险公司,你怎么可以越俎代庖做这样的一个决定?再加上你保险公司与某咨询机构、某担保公司、某支付机构等关联方串通,通过支付机构强制扣取所谓的保险费、服务费、担保费等费用,这就是消费欺诈。
【提示说明】该保险公司用加黑加粗的字体对责任免除的部分进行了描述。但对于保险费等费用的收取问题,这些内容并没有用加黑加粗的方式突出显示,那这个相当于就保险合同里面对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未尽到提示说明义务。
【免赔率、免赔额】“第十条 本保险实行绝对免赔,免赔金额为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所欠被保险人借款本息的一定比例,如约定该比例的,具体比例应在保险合同中载明。”这第十条的内容不就是保险合同的内容吗?严格地说是保险合同文本的内容。根本没有合同,因为合同是合同各方主体签订的结果,但本案的《个人借款保证保险条款》只是一个格式文本。能不能从保险公司提供的资料里面找到这个比例呢?经过仔细的一番查找,还真有,在哪里呢?原来就在保险单里面“绝对免赔比例1%”,但是这个1%的绝对免赔比例由谁来补上去呢?由该保险公司的关联机构平某担保,就这样的一个免赔率的所谓的约定就给关联方带上去了,很自然地多了一项费用。可见,这就是隐藏的“利益均沾条款”。
【捆绑销售、职业放贷条款】“第十二条 具体保费缴纳方式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于保险合同中载明。保费的支付优先于借款合同项下所有债务的偿还。”这个支付顺序,抵偿顺序,你保险公司怎么可以决定呢?这个权利也太大了吧?你能控制这个还款的顺序,就等于控制了资金流啊!这就相当于实质的放贷人。捆绑销售、强制交易。
《个人借款保证保险条款》“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与投保人所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如有变更或解除,须事先征得保险人的书面同意。”“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与投保人就个人借款合同发生的争议需进行和解、调解的,应先行征得保险人的书面同意。”须知,保证保险合同是借款合同的附属合同,附属合同的合同主体怎么可以决定主合同的合同主体的合同变更及解除行为呢?这个其实就是暗藏的恶意串通、非法助贷、捆绑销售,强制交易条款。所有的借款前期的工作,包括风险控制都是由你这个平某系来控制的,借款人根本与贷款人不交集,借款合同的有无以及是否成立、是否有效、是否可以变更、解除,贷款人是根本不管的,就找你这家保险公司就可以了。这就是明显的恶意串通、非法助贷、捆绑销售,强制交易条款。
同时,你这个保险合同的标题就是个人借款保证保险条款,你这家保险公司据此应当知道借款人属于金融消费者,应当对这些限制金融消费者的条款进行提示说明,但明显没有提示说明这一块儿的证据。没有提示说明就相当于隐瞒,在隐瞒的情况下,收取各种费用而不退还的行为,且要继续收取,这就属于消费欺诈和强制交易,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财产安全权。
注:本文系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李大贺律师代拟的一份《权利声明函》的一小部分内容整理改编,不具有普遍适用性,仅供参考。读者对自己的案件,可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委托专业律师来进行相应的分析评价,对谈判策略、起诉状、上诉状、申诉书、答辩状、举质证意见、辩论意见等进行有针对性的安排。模仿照抄者,风险自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