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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少履行期限内容的合同该如何处理?

(2019-05-14 18:00:03)
标签:

法律风险诊断

合同法

合同法律师

杂谈

缺少履行期限内容的合同该如何处理?---<点击收听缺少履行期限内容的合同该如何处理?>

问题剖析

该问题可以分解为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法律对合同的内容有何种规定?

第二,缺少履行期限内容的合同,其效力如何认定?

第三,当事人该如何处理缺少履行期限内容的合同?

情景再现

某蔬菜种植场与某饭馆签订了一份土豆购销合同,但该合同中并未约定交货期限。一个月后,饭馆通知蔬菜种植场两天后交货,货到付款。但该种植场以合同中未约定交货期限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拒绝交货。双方为此产生了争议。

律师解答

份完整的货物买卖合同往往会包括很多内容,其中的交货时间、方式等应是合同的中心部分。如果一份合同缺少履行期同,那么该如何认定其效力呢?下面我们就结合情最再现的情况,对此类题进行简要说明。

第一,相关法律对合同内容的规定。

我国《合同法)第12条第1款明确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者报;(6)及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的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

上述条款之所以使用“一般包括”,而没有使用“应当包括或者“必须包括”,方面是为了避免当事人误认为本条款所列举的这些内容是合同所必须包括的条款,并据此断定缺少其中某一条款的合同就不能成立;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告知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应当注意哪些方面,尽量将合同条款约定得全面,以利于交易的正常进行,尽量避免纠纷的产生。

在此需要指出的是,上述条款规定的各项内容除标的、数量外,其他条款对合同效力具有影响作用,但不能决定合同是否成立。即使合同中缺少其中某一项,也不能据此断定该合同无效,而应当根据合同的具体情况来确定。

第二,缺少履行期限内容的合同的效力。

由上述分析可知,合同中有关履行期限的内容对合同的效力并非起决定性作用,只要双方当事人在合同标的以及数量问题上达成一致意见,对标的、数量条款作出了明确约定,即使合同中未约定履行期限条款,该合同也依然成立并生效。从另一方面看,

我国《合同法》第52条也规定了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形,具体(1)一方以欺许、胁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成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据此可以看出,《合同法并未规定缺少履行期限条款订立的合同无效。从这一点来看,情景再现中,该蔬菜种植场并不能因为合同未约定履行期限而主张合同无效。

第三,对缺少履行期限合同的处理方式。根据我国《合同法》第61条、第62条的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对履行期限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按照上述方式仍不能确定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情景再现中,某饭馆与蔬菜种植场就可以签订一份补充协议来确定主合同的履行期限,或者按照双方的交易习惯以及该行业交易习惯来确定;仍然不能确定的,或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饭馆可以随时要求蔬菜种植场交付货物,但应当给其必要的准备时间。

诉讼解密或风险提示

下面我们结合情景再现和上述分析,对当事人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进行简要说明。

为了防止发生不必要的纠纷,当事人可以将合同向当地的公证处申请公证。在合同公证中,公证管辖一般按照以下原则处理:第一,公证一般由申请人的住所地、合同签订地的基层公证处管辖;第二,涉及不动产转让的公证事项,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但遗嘱、委托、声明中涉及不动产转让的除外;第三住所地不同的若干个当事人共同申办同一公证事项的,必须共同到其中一名当事人住所地的公证处办理,除不得委托的公证事项外,可以委托一名当事人代为办理。

合同法相关问题咨询电话:13466674316(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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