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彩礼能够要回来吗?
(2019-05-07 18:3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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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律实务纷繁庞杂,规定比较多,但却与每个人息息相关,尤其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家庭财产体量实现了飞跃式增长,离婚涉及的共同财产动辄几百万甚至上千万,因此每个人都有应该更详细地了解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陷入被动。
婚姻法涉及婚姻家庭纠纷的问题有几百条,本文筛选出具有代表性、也最常见的问题与您分享,希望您会有所收获。
“彩礼”习俗来源于古代西周时期确立的“六礼”婚烟制度,“六礼”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六礼中的“纳采”“纳征”是送聘礼、聘财,这种婚姻形式一直延续到近代,一般为结婚的时候男方给女方的钱或物。如今彩礼虽然不是締结婚姻的必备要件,但这一风俗在农村地区仍十分流行,并引发了大量的社会矛盾。
离婚彩礼适当返还比较符合我国现行的司法现状和当前现实社会生活,也符合《婚烟法》及其司法解释的基本原则和立法精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以下简称《婚烟法解释二》)第10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査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ニ)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也就是说,给付彩礼后双方未同居生活的,原则上收受彩礼一方应当返还彩礼;如果双方已经同居生活后オ解除同居关系的,原则上收受彩礼一方不再返还彩礼,除因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之外。
因此,司法实践中因婚约或者婚姻关系的解除引发的彩礼返还纠纷,主要考虑以下几个问题。
(一)对于彩礼的认定问题
要解决彩礼返还问题,首先需认定何谓彩礼。男女恋爱期间互赠财物表情达意实属人之常情。这种表达感情的物质载体并非全体为彩礼,因此男女互赠信物一旦赠与行为已经完成,是否返还完全由双方决定。而彩礼则不然,法律规定了返还原则。基于二者法律后果上的不同,需对何谓彩礼进行判断。对此,法律缺乏明确规定,但从实际情况出发,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量:
1.当地是否有给付彩礼的习俗。有给付彩礼习俗的,是认定彩礼的前提。如果当地没有给付彩礼的风俗习惯,男方婚前给付一般不宜认定为彩礼
2.给付财物价值大小多少的考量。彩礼一般为数额较大的金钱或者价值较高的财物。数额是否较大需从当地经济状况出发进行认定。当然随着当地经济发展,这一数字应相对确定,适时仍可调整。
(二)是否返还的问题
1.不予返还。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的规定,当事人虽接受彩礼,但已经结婚的,离婚时如一方主张返还的,原则不予支持。
2.应予返还。有以下三种情形,彩礼应予返还:(1)给付彩礼后双方未办结婚登记的;(2)包办、买卖婚姻而收受彩礼的;(3)以订婚为名行骗取彩礼之实。
(三)返还数额的认定
法律虽规定了返还与不返还的原则,但究竟如何掌握返还的尺度,仍需根据当地风俗及当事人特殊情况酌情认定。具体如哪方提出结東相互关系、双方结婚时间长短、有无生育子女、财产使用情况、双方经济状况等。
谈婚论嫁时男方家送彩礼,女方家陪嫁妆,是我国各地普遍存在的风俗习惯。一般情况下离婚时不能主张彩礼的返还,但是符合特定条件的,已付的彩礼应该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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