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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对民间借贷小提示:书写借条,欠条,收条的注意事项

(2014-05-05 09:1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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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律师对民间借贷小提示:书写借条,欠条,收条的注意事项

 

随着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近年来,民众生活水平日益提高,民众之间的经济往来日趋频繁,相互借款经常发生,借贷数额也越来越高,但由于一些凭据书写的不规范,由此引发的纠纷和官司也日渐增多。在这类纠纷中债主提供给法院的证据也往往只有一份借条,在法律上称之为孤证,即没有其它证据相互佐证。因此,民间借款中如何写好借条,需要注意一些法律技巧。律师在多年的办案中遇到过各式各样的借条,现就民间借款如何正确写好借条给广大债主提个醒:

 

一、借款时宜写借条,不能写欠条

借条和欠条均是一种债权债务的凭证,但两者之间有很大的区别。借条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借款书面凭证,它证明双方建立了一种借款合同关系;而欠收是双方基于以前的经济往来而进行结算的一种结算依据,它实际上是双方对过往经济往来的结算,仅是代表一种纯粹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代表借款合同关系。因此借款时宜写借条,而不宜写欠条,借以省去诉讼中解释款原因、用途的举证责任。

 

二、借款时双方约定的利率宜明确写入借条中

实践中有不少债主误解民间借款不能收取利息,所以利息只是口头约定,而没有明确写入借条中。事实上,法律规定民间借款双方可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范围内约定利息,这都是合法的。其法律依据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不予保护。

 

《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的规定。如果没有将利率写入借条中,出借人一起诉,借款人不承认双方约定,出借人的利息请求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三、借款时宜将还款期限写入借条中

借款在诉讼时效内受法律保护,实践中却有很多出借人往往不知道诉讼时效的概念。理论界对借款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诉讼时效问题理解不一,有人主张适用2年诉讼时效,也有人主张适用20年诉讼时效。各地法院对此问题的把握也不尽相同。

 

因此,从债权安全回收的角度考虑,借款时宜将还款期限的具体年月日明确写入借条中,如借款人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出借人应当在借款到期后2年内向其主张权利(包括向人民法院起诉或由借款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确认)。

 

四、借款时借条宜写清出借人借款人的全名

实践上,出借人与借款人往往关系较密切,也不泛是亲戚关系,有的人在借款时将日常习惯称谓写入借条,如将出借人写成张叔”“张兄;将借款人写成阿三”“四妹之类等等,万一借款人逾期还款,出借人想到法院起诉借款人,往往会因债权、债务人不明确而被法院拒之门外。

 

五、借款时借条应表述清楚、明确,没有歧义

较典型的案例是张三向李四借款10万元,同时出具借条写明了借款10万元,几个月后,张三归还了李四1万元,遂将原借条撕毁,张三重新为李四出具借条一份:张三原向李四借款10万元,现还欠款1万元。这里的字既可以理解为归还(huan,又可以解释为还(hai)欠” “尚欠两种截然不同的意思。由此而产生争议,对出借人非常不利。


 

唐红新律师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电话:15810432205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76号大成国际中心C6

邮编:100124

邮箱:15810432205@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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