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有房产买卖引起的纠纷案件近来正呈上升趋势,司法实践中常常对合同的效力、第三人权利的保护等问题产生不同的认识。夫妻共有房产的买卖是目前房产交易中一个重要类型,那么怎样才能保证合同的效力及履行呢?这是大家比较关注的一个问题,要区分情况对待。
第一种情况,产权人登记为夫妻双方。
此种情况一定要夫妻双方共同处分,合同才具有法律效力,只有一方签署买卖的话,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详解见 3、合同为代理人签字,但是没有授权委托,合同效力及后果怎
样?),如夫妻另一方拒绝追认,则合同无效。
第二种情况,产权人登记为夫妻一方,属于夫妻共有房产。
此种情况下同样需要双方共同签字合同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如果只有一方签字,法律后果怎样呢?在此需区分情况来处理:
第一、 符合以下情况,买方可以取得房屋所有权:
1、 不知夫妻关系存在;
2、 没有同业主串通,交易房价符合市场行情;
3、 房产已经过户到买方名下。
此时买方构成善意取得(物权法赋予买方的合法权利),共有人再以不知情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 房产尚未过户,共有人主张拒绝追认合同。
此种情况下,买方无法主张继续履行合同,但是可以要求产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虽然无效合同按照法律规定,买方是无权主张违约责任的,但是司法实际中,基于房产登记公示公信方面的考虑,只要买方不知夫妻关系存在,且交易价格合理,便会支持买方要求业主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以便保护买方的合法权利。
综上,在实际操作中,只要房产为夫妻共有房产,即使产权人只登记一方名下,同样要夫妻双方共同签字。否则,无法控制房产交易的顺利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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