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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房产不能进行转让?转让后有哪些法律后果?北京房产律师为你解析

(2014-05-04 14:19:29)
标签:

房地产律师

唐红新律师

杂谈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房地产转让作出限制性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小产权房、安居房、军产房、期房等在取得全部产权前禁止进行交易。因此在促成买卖合同签订前,一定要查实产权,以便明确房产是否确定能够依法进行转让。否则,促成了无效的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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