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
根据建设部有关规定,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代为监管;业主大会成立后,由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将资金本息划转至业主大会按规定设立的维修资金账户,由业主大会按规定管理和使用。
维修资金实行属地开户原则,业主大会应在物业所在行政区内具有业务办理资格的银行分支机构办理专用存款账户。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备、物业管理区域公共设施的维修、更新费用支出,符合规定的,可以按规定的流程支用维修资金。由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指导与监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程序
根据法律规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续筹方案,必须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涉及单幢房屋大修或者专项维修、更新、改造的,应当经该幢房屋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同意,但不得与业主大会对全体共有部分作出的决定相抵触。
实际操作中,为提高管理效率,降低管理成本,业主大会可将一定金额范围内维修资金使用的决策权力,经法定程序后授予业主委员会。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范围
维修资金专项用于保修期满后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和物业管理区域公共设施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共用部位:是指整幢房屋业主共同使用的楼梯间、水泵间、电表间、电梯间、电话分线间、电梯机房、走廊通道、门厅、传达室、内天井以及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梁、柱、楼板、屋顶等)、外墙面、走廊墙和墙外粉饰等。
共用设备:是指整幢房屋业主共同使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垃圾通道、水箱、蓄水池、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楼道内照明线路设备、邮政信箱、避雷装置、楼道内消防设备及安全监控设备。
公共设施: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同使用的公共绿地、道路、小区内上下水管道、沟渠、池、路灯、窨井、化粪池、垃圾箱(房)、消防设备及安全监控设备、公共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及非经营性车库、车场、公益性文体设施等。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和物业管理区域公共设施属于人为损坏的,其维修、更新改造费用应当由责任人承担。业主不能将分户内的维修资金随意取出。
日常绿化养护费、水箱清洗费、公用照明和共用设备能耗和养护费等应纳入日常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范围,不能在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分摊规则
物业维修、更新、改造的费用,按照下列规定承担:
(1) 专有部分的所需费用,由拥有专有部分的业主承担;
(2) 部分共用部分的所需费用,由拥有部分共用部分的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共同承担;
(3) 全体共用部分的所需费用,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共同承担。
部分共用部分、全体共用部分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在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维修基金使用“僵局”的处理
按照《物权法》的规定,使用维修资金应该通过绝对多数业主的同意,即专有部分占建筑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这个规定却让维修资金在使用上陷入了僵局。 打破这样的僵局,按照《物权法》撤销权的规定,业主可以以“该决定侵害自己合法权益”为由,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对不使用维修基金的决议予以撤销,但由于目前业主的撤销权诉讼尚不成熟,实际操作存在一定难度。最为有效的方式就是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制订中,应该有对此类问题的预防机制,对出现类似问题如何解决,进行提前约定,特别是关于业主委员会小额使用维修基金的授权规定。另外,在物业管理表决中,并不是所有的表决都是要全体业主的2/3,比如说某栋楼电梯的维修,只要该栋楼业主的2/3,且同意业主的面积也占2/3同意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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