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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前,交纳其应交部分的维修基金;购房人在办理房地产变更登记之前(办理“小产权证”)之前,交纳其应交部分的维修资金;业主大会成立时尚未出售的商品住宅,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业主大会成立之日起15日内,将未出售商品住宅购房人应交部分存入业主委员会开户银行。鉴于目前各地基本已制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故在实践中应依当地的具体规定执行。 专项维修资金的其他来源 根据有关规定,小区的经营性收益应纳入业主大会账户管理,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有关规定和业主大会决议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用,该类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割与再次筹集 商品住宅转让时,原业主交纳的维修资金剩余款额,由住宅受让人向原业主支付;住宅转让合同或者转让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次筹集资金总额的30%时,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可以续筹。再次筹集后的维修资金余额,不得少于首期维修资金中购房人交纳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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